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6-09-29 )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6-00160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 文件编号 | 沪建规范〔2026〕12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本市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权益,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管理工作,有关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以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适用于本通知。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责任企业及相关负责人。
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筑工程“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建筑工程“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管理工作。
三、相关责任企业及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无故或者以合同纠纷、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单人欠薪三个月以上且欠薪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或者欠薪人数超过10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且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讨薪事件后,不积极处置,拖延、敷衍、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置导致讨薪事件恶化的,或者经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协调,各方达成一致形成化解方案后拒不支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发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作《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附件1),并送达责任企业及负责人。责任企业及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责任企业及负责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听取申辩意见并做好《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陈述申辩笔录》(附件2),收集相关证据。责任企业及负责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知要求,及时填报《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情况表》(附件3),并将全套材料报送市安质监总站。市安质监总站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材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全市“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统一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公示对象对事实认定、工作流程等提出异议的,由市安质监总站组织复核,复核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后,市安质监总站将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汇总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责任企业,由市安质监总站依托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七、根据本市建筑工程农民工欠薪矛盾高发的阶段性特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每年4月和11月集中2次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针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欠薪事件,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专项公布。
八、自公布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责任企业,企业惩戒措施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根据国家、本市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提高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
(二)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第50号)规定,责任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在公布的3个月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三)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规定,责任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扣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并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等级。
九、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开展工地实名制管理、市场承发包行为巡查等监督管理时,覆盖全面检查,提高检查频次,加强重点监管。
十、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发现存在第三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将责任企业和项目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名单。责任企业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根据国家、本市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
十一、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十二、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事先告知书
2.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陈述申辩笔录
3.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情况表
2026年9月17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