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质量追溯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09-29 )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6-00159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 文件编号 | 沪建规范〔2026〕11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质量追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6年9月16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质量追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重要建材的质量追溯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要建材,是指应用于建设工程的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含重要原材料)。重要建材品类目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纳入目录的建材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本市行业管理要求。
建材质量追溯体系,是以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为基础,供应信息报送为要素,各方通过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对重要建材的进场、检测、使用、监管等关键信息进行记录、归集、共享和查询,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
建材供应单位,是指建材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及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总代理单位。
第四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材使用质量追溯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与指导监督。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建材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推送风险预警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和施工现场供应信息报送等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建材质量追溯和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开展建材质量追溯管理的政策宣传、咨询、培训与统计等工作,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建材供应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和供应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和供应信息报送
第六条 纳入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重要建材,其供应单位应如实填报企业及产品主要信息,签署《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对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企业发生信息(含上传的要件)变更的,应及时提交更新资料,重新进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对于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可凭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书,简化备案手续。
建材生产单位委托授权经销商销售的建材产品(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中转水泥等),需建材生产单位先行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授权经销商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时需取得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销售委托。
市市场管理总站自接收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核验包括: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清晰、在有效期内;填报信息与上传信息是否一致;产品是否属于《重要建材品类目录》范围;产品是否列入国家、本市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建材目录等。核验通过的,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内容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通知公告”栏目(http://zjw.sh.gov.cn/tzgg)公开发布,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有效期3年。上传要件的有效期届满失效的,相关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功能将自动关闭。
第七条 重要建材完成备案,进场验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填报进场信息(建筑材料类别、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等),并上传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建材送(供)货单等凭证。建材单批次进场数量超过检验批次规定数量的,应按检验批次规定分别填报。施工单位应核对建材备案状态、进场建材产品包装和外观标识等信息。
建材供应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供应单位填报的进场信息及信息确认的准确性、相符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暂缓进场;审核通过的,按检验批次签署进场验收意见并同意办理检测委托。
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应在建材进场后,分别在24小时内完成相关操作。
检测机构仅受理已完成建材备案、建材进场信息经施工单位填报、供应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建材检测委托,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收样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重要建材使用环节,施工单位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按批次填报建材使用部位、用量等信息。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建材供应单位应已完成重要建材报送信息确认工作;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时,建材供应单位应对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工程材料供应数量进行确认;单位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后,由施工单位、供应单位和监理单位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分别形成《单位工程重要建材使用情况表》《项目重要建材使用情况汇总表》。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供应信息报送通过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节能建材栏目—建材使用登记。其中,建材供应单位通过“建材使用登记(供应商)”端口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和供应信息报送确认,施工、监理单位通过“建材使用登记(现场用户)”端口或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搜索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建管应用服务—建材应用服务,办理供应信息报送。为方便企业咨询业务,设立相应咨询服务窗口。
第三章 参建单位职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如下责任:
对建材质量追溯负首要责任。
(一)选用已完成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且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重要建材产品,对所采购的建材质量负责,督促参建单位落实追溯管理各项职责;
(二)开工前,组织制定建材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检测数量,实际检测内容、批次和数量不得低于检测计划和工程验收标准要求;
(三)建材抽检出现不合格情况时,牵头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完成问题确认、溯源排查和闭环整改。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同步提示相关单位和管理部门;
(四)将建材使用质量追溯管理纳入项目全周期管理,建设工程完成全部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如下责任:
(一)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建材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质量要求且须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标准;
(二)按照规范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主要建材的性能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如下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材质量追溯负总责。
(一)使用已完成备案的重要建材,规范落实供应信息报送全流程要求,对每一批次进场重要建材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重要建材进场发现建材信息不符、不全或无法追溯的,施工单位立即暂缓进场;
(三)按规范实施建材见证取样送检,出现检测不合格、批次不符等情况时,立即通知建材供应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建材,不合格建材必须及时退场,留存影像及书面记录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材供应单位应当履行如下责任:
(一)对供应的重要建材产品完成备案,对备案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更新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
(二)在销售重要建材的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通用质量保证书、备案完成证明;
(三)按“谁供货、谁确认”原则,完成所供应建材的进场信息核对确认;
(四)建材产品检测不合格的,配合完成溯源排查;
(五)商品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和建筑节能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原材料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的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
(六)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如下责任:
(一)将建材质量追溯管理纳入监理日常工作,全流程实施监督;
(二)对施工单位填报的进场信息、使用信息、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状态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不得同意办理检测委托;
(三)发现追溯信息不符、建材检测不合格等问题的,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按规定上报建设单位及受监监督机构;
(四)监督不合格建材的闭环处置。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履行如下责任:
(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建材检测委托,不得受理无有效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未完成供应信息报送的重要建材检测委托;
(二)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收样和检测活动,规范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终身负责;
(三)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立即将检测数据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并在完成检测后的24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上报受监监督机构,并同步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建材供应单位;
(四)配合管理部门开展不合格建材溯源、数据调取、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统筹建材使用质量追溯管理。
市市场管理总站依托建材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建材供应单位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内容核验,发现提交的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发现以虚假资料进行备案的,取消建材供应单位的虚假备案信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向该单位供货的在建项目和对应的受监监督机构推送质量预警信息。
市、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信息报送、建材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发现报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督促相关单位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用于建材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的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重要建材的监督抽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供应等单位未按本办法落实建材质量追溯管理职责的,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归集到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与企业信用等级、项目经理年度记分、总监理工程师年度记分等联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测发现建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建材供应单位。
对已进场的同批次建材产品及时清退出场。已使用的,须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经设计单位确认,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建设单位和受监监督机构,形成问题闭环处置。
市安质监总站定期汇总各区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数据,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外公开发布。
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建材的供应信息,建材供应单位已确认的,市市场管理总站应通过建材信息系统,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单位该不合格品类的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功能。建材供应单位须针对不合格同型号产品,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开展全项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并重新完成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后,市市场管理总站恢复信息报送功能。
对重要建材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平行检测不合格、见证取样检测不合格等情况,市市场管理总站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向该厂家供货的本市其他在建项目参建单位和对应的受监监督机构推送材料质量预警信息。受监监督机构加强对受监项目被预警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相关项目建设各方落实建材使用质量主体责任。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对使用不合格建材、使用应检测未检验建材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备案的建材,其有效期按照原备案有效期执行。
附件:
1.重要建材品类目录(2026版)
2.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需上传资料清单
3.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咨询服务窗口
4.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