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解读材料 ( 2026-09-29 )
一、制定背景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2020〕4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规范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预防机械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评估,该规定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4月30日。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本市在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信息化监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有必要将这些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原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管理链条不完整、其他施工机械监管依据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修订予以完善。基于上述原因,对原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二、制定依据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第一章)
明确了规定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与机械分类、管理部门、一体化管理要求、企业主体责任和人员管理要求。将建筑施工机械明确划分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和“其他施工机械”(汽车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等)两大类。
(二)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第二章)
分四节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进场管理:规定合同与安全协议签订、方案管理与专家论证、产权备案与资料核查、实体检查等要求。
安装拆卸管理:规定安装拆卸告知、人员核验、施工交底、作业条件验收、按方案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安装自检等要求。
使用管理:规定检验检测、使用验收、使用交底、使用登记、使用期间管理、超期设备评估、维修保养、日常检查等要求。
退场管理:规定退场确认和登记注销要求。
(三)其他施工机械管理(第三章)
建立了其他施工机械的系统化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设备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行“一机一岗一档”制度、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佩戴记录仪开展现场巡查等。
(四)监督管理(第四章)
规定了信息化监管要求和监督检查要求,明确对一体化单位实施动态监管,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五)附则(第五章)
规定了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四、主要变化
与原规定相比,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管理框架更加完整。原规定将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分为“安装拆卸管理”(第三章)和“使用管理”(第四章)两个阶段。修订后扩展为“进场管理—安装拆卸管理—使用管理—退场管理”四个环节,实现了从设备进场到安全退场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同时新增“其他施工机械管理”专章,填补了监管空白。
(二)一体化管理更加深化。原规定第四条提出“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但未明确实施主体。修订后明确要求由“一家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统一实施”,一体化单位对设备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全过程安全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三)关键环节管控更加严格。加节顶升作业纳入提前告知范围;安装拆卸作业实行电子化考勤;方案交底实现全覆盖;安装拆卸全过程视频留痕。
(四)信息化手段全面升级。统一通过“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启用全国统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安装拆卸环节实行电子化考勤。
(五)法律责任条款整合强化。原规定按不同情形分四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分别指向不同法规,条款分散。修订后整合为一条,统一指向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依据更加集中明确。
五、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原《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2020〕4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