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燃气两级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解读材料 ( 2026-07-15 )
一、制定背景
《上海市燃气条例》颁行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文件(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燃气两级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管理部门称谓调整。一是“市燃气管理处”作为行政性事业单位,在《条例》中不再作为管理主体出现,《若干意见》中的相应部门职责归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二是“区级燃气管理部门”在《条例》中统一修改为“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若干意见》作相应变更。三是本市的燃气行政执法权统一划转至城管执法部门,《若干意见》新增“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管理主体。
(二)行政许可事项变化。一是《条例》取消了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相关要求并入燃气经营许可证。二是《条例》取消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要求纳入建筑业资质体系。三是《条例》取消了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若干意见》作相应变更。
(三)管理事项变化。一是《条例》将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作为管理部门内部协调事务不再单列条款,且该事项均为市级部门职责,不涉及市区分工。二是《条例》将指导基层治理作为重要理念,《若干意见》在传统宣传工作基础上,新增了指导、协调和督促基层燃气安全治理相关工作的职责。三是《条例》着眼于消除隐患的闭环,新增了“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且书面通知后仍予拒绝的,或者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暂停供气,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若干意见》相应增加了管理部门的职责。
(四)细化管理事项。一是明确了市级部门牵头的专项规划包括天然气主干管网、中心城区管网、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布局等关系整体布局的规划。二是将燃气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区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工作细化到“调度监测、预测、预警”、“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