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解读 ( 2025-09-25 )
为贯彻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令)、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46号),强化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市住建委启动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研究起草工作,主要情况如下:
一、文件起草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及近年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住建委启动了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起草工作,历经多轮次内部讨论修改,并广泛征询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风险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专家代表意见,形成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各部门间的职责分工情况。细则规定了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市区两级分工,其中由委行政服务中心(浦东建交委、临港管委会按权限管理)负责具体资质管理工作,市安质监总站负责具体检测活动的监督工作,各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提出对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要求。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了资质申请及从事检测活动的相关依据,对检测机构资质事项的申请要求全程网办,同时对电子证照以及资质评审专家的管理提出要求。
三是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要求。细则第十三至第十四条,根据住建部对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回避的情形,并从检测活动合同的签订、费用列支,到检测计划、方案的编订等,对各项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依托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等相关管理文件及规范规定,发挥建设单位对检测工作的管理作用。
四是贯彻部令要求,规范检测工作过程管理。细则第十五至十七条,提出了从检测部位的随机抽取、检测样品的收样到检测工作的开展,实施的过程需留存视频影像,确保检测工作全程可追溯。
五是结合本市实际,体现质量风险管理特性。在57号令和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施工监理、风险管理机构在检测活动中的作用,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本市监理平行检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检测活动的相关要求,以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流程管理水平。
六是夯实检测信息化管理要求。为落实57号令关于建立检测监管信息平台的要求,细则新增信息化监管内容,明确参建各方信息化操作要求,推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同步上传的方式,将检测计划、检测过程数据及检测成果统一归集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强化数据应用,提升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数字化管理水平。
七是规范监督措施和信用管理要求。细则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参建各方的禁止行为和监管要求,细化了虚假检测检测数据或报告的情形,为判定检测弄虚作假提供处置依据,此外对检测机构资质的常态化监管以及实地核查也提出了相关要求,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第57号)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三)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