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家庭装修垃圾清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26-10-28 )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6-00174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 文件编号 | 沪建城管联〔2026〕356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装修垃圾的投放与清运管理,提升服务效能和市民满意度,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家庭装修垃圾清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24日
进一步加强家庭装修垃圾清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装修登记
业主、使用人应在装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请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协议内容须主要包括装修垃圾投放方式、投放点位与时间、收费事项及装修工程禁止行为等。业主、使用人须将装修垃圾自行投放至指定堆放点位,并可自主委托装修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进行短驳。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发放《装修垃圾处理告知书》,明确告知装修垃圾投放要求等相关事项。
业主、使用人未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短驳的,装修企业(个人)应依据装修合同约定,向业主、使用人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
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城管执法部门对装修人未向物业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依法处罚。
二、预约清运
业主、使用人可通过指定线上平台预约清运单位,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清运单位接到预约后须及时安排清运。在平台上线前的过渡期内,可沿用当前预约方式。
应业主、使用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协助装修人预约的,区房屋管理部门依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惩戒。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探索提供差异化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小区,推进自用专用回收箱模式,实现直接至装修人所在楼栋口收取装修垃圾。
城管执法部门对未将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装修垃圾的依法处罚。
三、规范投放
业主、使用人须按装修垃圾投放点约定的开放时间,将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装修垃圾须进行袋装并捆扎处理,垃圾袋规格尺寸为75cm*45cm左右,捆扎后长度一般不超过100cm,直径不超过40cm。
对不按规定投放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业主、使用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依法处罚。
四、清点计量和费用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计装修垃圾投放量,按标准袋计量,可装满整车(箱)的经与业主、使用人确认可选择按车(箱)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或推荐第三方企业提供短驳服务,不得代收清运费。
业主、使用人应根据计量结果,直接向清运单位支付清运费。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指导清运单位设立清运费(含物业服务成本)专账,通过二维码等线上方式收取费用并向支付人开具发票。过渡期内,清运费可暂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开展计量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
五、堆放场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管理,明确装修垃圾房、专用回收箱、临时交付点的投放时间,确保投放点垃圾或专用回收箱无满溢现象。
城管执法部门对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未对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进行覆盖、遮挡或者密闭,保持环境整洁的依法处罚。
六、规范清运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推进清运单位规模化建设,探索由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统一收运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清运实行联单管理。清运单位须落实源头开单、末端销单等电子联单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源头投放点应生成电子联单。清运车辆抵达中转场所或资源化设施,完成销单。设施经营单位应向清运单位出具消纳凭证。清运单位及设施运营单位须及时完成各类预警整改反馈。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出入口管理,查验电子联单,禁止名单外装修垃圾收运车辆进入,对驶离小区的厢式货车进行逐车核查,确保装载行为合规,防止违法运输。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中转场所和资源化设施安装场站监控与计量设备,并指导、核查清运单位、设施经营单位做好信息录入和预警复核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收运装修垃圾的依法处罚。
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建立针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工单的快速核查机制;完善定期联合执法机制,持续传导监管压力;加强信息共享与管执联动,及时查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清运单位,在装修垃圾投放点、生活垃圾厢房、小区管理处及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张贴联合公示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清运费缴纳方式、清运单位名称、清运费价格及监督电话。
清运单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协议,按清运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在装修垃圾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成本费用。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指导清运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公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