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本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项目自查和阶段评估工作的通知 ( 2024-06-29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4-00093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建建材〔2024〕321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建材〔2024〕32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4年度本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项目自查和阶段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委(相关委托管理单位):
为深入推进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建设,加强试点城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3〕13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拟建立“一年一自查,三年一评估”的绿色生态城区试点项目动态评估体系,并组织开展2024年度本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项目自查和阶段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和评估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获得“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称号的项目应纳入本年度自查范围。
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获得“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称号的项目应纳入本年度评估范围,具体包括上海之鱼、虹桥商务区机场东片区、市西软件园、临港新片区绿色生态先行示范区、北外滩地区、静安市北高新园区、张江科学城国际社区起步区、南大区域、瑞虹新城、枫泾镇新枫泾片区。
二、自查和评估内容
试点项目自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实施过程中关键内容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绿色生态任务落实情况与成效、管理机制与能力建设情况,总结绿色生态建设经验、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以及未来三年的重点项目实施计划(自查报告大纲详见附件2)。
纳入评估范围的试点项目还应当对照《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指标体系设置了管理、技术、资金等指标内容,满分为100分,其中管理20分、技术70分、资金10分。此外,为鼓励各试点项目结合新形势下城区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开展创新探索,还设置了加分项内容,分值为20分。具体指标要求详见附件1。
三、工作安排
本次绿色生态城区试点项目自查和阶段性评估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2024年7月8日-8月15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应当督促各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做好建设工程实施、规划变更、其他相关管理文件和说明等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组织开展各试点城区的自查工作,并请于2024年8月15日前提交辖区内试点城区的自查报告,纳入评估范围的试点项目还应提交《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评估指标体系》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第三方评估(2023年8月16日-9月30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对试点项目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小组依据项目自查情况,通过资料核查、现场踏勘等方式,对试点项目的绿色生态指标及方案落实情况、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绿色低碳新发展趋势,提出进一步推动试点项目实施的对策建议。
四、自查和评估结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各试点城区自查和阶段性评估情况,形成本年度综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为后续试点城区建设提供指导。针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试点项目,分别反馈阶段性评估结果和下一步工作建议。评估结果将作为建筑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评价考核的参考依据。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和绿色生态城区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阶段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技术支撑。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推进各试点城区自查工作,客观公正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和问题。并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和横向互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做好第三方评估工作,提供评估所需查阅的各类文件材料和工作资料。
(三)经评估严重偏离绿色生态规划目标的试点城区项目,相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应组织实施主体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研究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做出书面报告后,推进落实。
附件:1.试点评估指标体系
2.自查报告大纲
联系人:马素贞 唐子轶 电子邮箱:sh_district@163.com
电话:13601622597,021-23113183
2024年6月28日
- 附件.docx
-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