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新城区域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 ( 2022-12-31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3-00032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精细化办〔2022〕15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精细化办〔2022〕15号
关于深化新城区域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沪精细化〔2021〕1号)、《关于本市“十四五”加快推进新城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1〕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在“五个新城”工程建设和区域管理中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应用,促进新城建设数字化转型,现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通过持续深化应用推进,“五个新城”BIM技术应用取得重大突破,应用水平和创新能力得到大幅提升,与建筑业和城区管理的融合进一步深化,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维阶段形成以BIM设计和数字化表达为主、二维设计为辅的新业态。BIM技术在新城建筑运维和智慧城区管理方面应用逐步深化,应用和管理水平持续保持全市前列,为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和建设高水平的数字化新城提供新模式、新动力。
二、推进要求
(一)“五个新城”区域(以下简称“新城区域”)的建设工程BIM技术应用范围和要求应当不低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326号)中的相关规定,各新城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和BIM应用实际情况增加。增加的范围和要求由各新城相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并应明确相应政府监管要求。
(二)“五个新城”宜结合城市管理精细化和CIM应用开展区域级BIM应用,制定试点方案,开展局部试点,试点后推广至新城全部区域。
三、应用要求
(一)新城区域的建设工程BIM技术应当在设计、施工、运维各阶段开展应用,其中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建设运维主体一致的建设工程应延伸到运维阶段应用,鼓励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延伸实施运维阶段应用。
(二)新城区域房屋建设工程(含市政非线性工程)BIM技术应用项应当不低于《各类房屋建筑各阶段BIM技术应用项基本设置表》(附件1)要求,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参照执行。应用项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市新城区域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导则》(附件2)执行。
(三)新城区域建设工程BIM技术应用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助实施。政府投资的医疗建筑、大型场馆建筑、超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应采用正向BIM应用;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实体工程量清单应当基于BIM模型编制;其他建设工程鼓励实施。BIM技术应用项和要求,应当在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和运维等合同条款中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条款。BIM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参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收费标准》(T/SHGBC 005-2022)落实。
(四)试点实施区域级BIM技术应用的,应制定试点方案,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评审通过后,由各新城落实费用、明确责任部门,开展试点实施工作。
四、监管要求
“五个新城”所在区政府、特定区域管委会、各区新城规划建设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区新城办”)、各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BIM技术应用和区域级BIM技术应用监督管理,保证BIM技术应用落地。对按规定必须应用BIM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新城所在区的相关部门在相应的环节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管:
(一)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明确提出是否实施BIM技术的意见;对应当实施BIM技术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询意见,将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信息报送、合同信息报送、施工许可等环节检查建设单位BIM应用信息报送和实际应用情况。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环节,推行BIM模型辅助审查和验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在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应用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批。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准备和实施阶段,结合智慧工地等智能化手段,利用BIM技术实施辅助监督检查。
(四)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BIM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年度抽查项目不少于应当应用项目的20%,重点对项目应用成果、BIM模型与图纸或者实体建筑一致性、设计和施工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否明确BIM技术要求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应用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抽查工作由各新城所在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并做好计划和总结:在每年三月第二周形成抽查计划、每年十月第二周形成抽查总结,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做好BIM应用情况抽查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各类房屋建筑各阶段BIM技术应用项基本设置表
2.上海市新城区域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导则
3.工作任务分解表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