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使用天然气的餐饮用户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通知 ( 2022-06-14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2-00163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设施〔2022〕244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设施〔2022〕24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使用天然气的餐饮用户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通知

 

各区燃气管理部门、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燃气报警装置备案单位,各相关餐饮用户:

为落实上海市建设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推动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的通知》(沪建安专〔2022〕1号)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要求,实施《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相关规定,按照“依法依规、职责明确、安全受控、稳步推进”原则,在本市餐饮行业天然气用户中推进燃气报警装置和联动切断阀全面安装工作。

二、实施范围

本市使用天然气的餐饮用户(以下简称“餐饮用户”)。

三、责任分工

(一)燃气管理部门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具有监控平台的燃气报警装置清单》。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餐饮用户开展宣传指导、摸底排查、安装指导、参与验收等工作;协助各区人民政府协调推进区内燃气报警装置安装和管理工作。

(二)燃气经营企业

1.应对本市餐饮用户进行排查,形成待装用户清单(见附件1、附件2),并向餐饮用户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和政府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2.应建立餐饮用户燃气报警装置数据库,推进燃气报警装置监控平台建设。

3.应及时为餐饮用户配套安装联动切断阀,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餐饮用户收费。

4.应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配套服务;应公开验收标准,公示收费信息。不得限定餐饮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

5.应参与餐饮用户燃气报警装置的验收。

(三)燃气报警装置备案单位

1.应建立本单位的燃气报警装置安装监控平台,并向燃气经营企业和区“一网统管”平台上传信息。

2.应按备案要求完善本单位安装的燃气报警装置用户档案,用户档案应包括:用户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维保资料和定期检测信息。

(四)餐饮用户

餐饮用户是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责任主体,应立即开展燃气报警装置和联动切断阀选用、安装、验收等工作,并符合如下要求:

1.新装燃气报警装置应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 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和《城镇燃气泄漏报警器安全技术条件》(DB31/T89-2009),应选择按照《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销售备案且列入《具有监控平台的燃气报警装置清单》的产品。

2.应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委托燃气经营企业配套安装联动切断阀。

3.应组织包括燃气经营企业在内的相关单位开展验收,建立燃气报警装置维护、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并确保燃气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管,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协调联络。

(二)实行销号管理

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将推进数据报送市燃气管理部门,实行销号管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

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相关政策、法规、安装要求的宣传力度,提升餐饮用户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自觉性。

(四)加强安全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餐饮用户燃气设施和燃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督促和帮助用户消除各类用气隐患,确保闭环,保障用户用气安全。

请各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将此次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至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联系人:周波,电话18918792371,邮箱zbjanuary@hotmail.com)。

 

附 件:1.燃气经营企业管道天然气餐饮用户燃气报警器安装分区分行业统计表

    2.区管道天然气餐饮用户清单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