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5-06-26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5-00131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规范联〔2025〕8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规范联〔2025〕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工程人工费用拨付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欠薪源头治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5年6月25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完善建筑工程人工费用拨付,规范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以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的人工费用拨付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管责任,并分别负责维护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信息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负责对本市银行涉及建筑工程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程人工费用拨付、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总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所承包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

  依法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统称“分包单位”)应当履行所承包专业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 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第二章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第七条 本市施行建筑工程人工费用拨付比例的约束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投资概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中人工费用的占比,与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合理约定进度款(含预付款,下同)中人工费用拨付占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不低于该比例全额拨付。

  其中,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最高投标限价中人工费用的占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拨付的最低比例。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实际,对拨付比例予以实质性响应。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信息报送时,明确工程款中人工费用拨付比例相关内容。

  第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每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条 工程进度款采用按月结算的,每月人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和其他进度款一并拨付。工程进度款采用按形象进度、工程节点结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包单位的申请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达到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形象进度、工程节点时,累计拨付的人工费用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因变更、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当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总包单位的申请,在核准后及时追加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建筑工人工资应当由总包单位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建筑工人重新办理工资卡。

  第十三条 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班前签到、企业考勤记录是建筑工人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用工协议中应当包括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工资类型、计发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等内容,内容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推行不同工种、技能的建筑工人实施分级分类待遇体系,建筑工人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开展技能培训工作和技能信息采集,逐步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转型。

  第十五条 本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施行班前签到制度。建筑工人在实名制系统的班前签到情况是编制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表的依据。用人单位每月根据建筑工人的班前签到记录、企业自行组织的考勤记录等编制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表,经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逐级审核后,由总包单位通过实名制系统发送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专用账户银行凭此工资支付表按月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具体细则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期间,建筑工人按照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完成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最后一次签到的当月起3个月内,考核结清该建筑工人工作量;工程竣工验收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的3个月内考核结清施工期间全部建筑工人的工作量;同步编制工资支付表逐级报送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经总包单位汇总审核的金额超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差额部分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汇总审核结清的建筑工人工资金额超出合理范围等情形除外。

  第三章 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总包单位组织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班前签到制度和工资代发制度,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总包单位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配备劳务员(或劳资专管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加强管理,核实比对用人单位分配建筑工人到项目,组织实施班前签到,汇总审核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表,确保已核定工作量的建筑工人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人欠薪投诉处置的工作机制,在施工现场等醒目位置设置维权告示牌,明示建筑工人维权告知事项。对于建筑工人提出的工资异议,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所授权的劳务员(或劳资专管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回复;对确实存在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应当将未发放工资补充纳入当月度或者下月度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补发相关工资。

  第十九条 分包单位应当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审核确认用人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并提交总包单位,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工作。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实名制信息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逐级报送分包单位或总包单位,确保建筑工人按月足额获得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约定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人可以通过实名制系统(手机端),实时查看本人的日常签到(考勤)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对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建筑工人可以通过实名制系统(手机端)向总包单位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应当为建筑工人开设银行卡提供便捷服务,按照实名制系统中总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及时将工资发放到建筑工人银行卡中。同步将工资支付完成信息以及未发放成功的建筑工人名单和原因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予以反馈。

  专用账户银行信息系统无法与实名制系统进行有效数据交换的,该银行不得成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人工费用拨付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工程巡查范围,对相关责任主体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月拨付人工费用,或未按约定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相应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已不满足施工许可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恶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形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班前签到的,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扣除相应信用分;未施行班前签到制度且存在恶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纳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形提高新开工项目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第二十七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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