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4-07-11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4-00127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规范〔2024〕11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规范〔2024〕1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应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10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采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技术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应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2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技术论证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技术论证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委科技委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技术论证事项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 技术论证申请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通过“一网通办”“上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技术论证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第六条 委科技委事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论证评审工作,并出具《技术论证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技术论证评审工作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材料在建设工程应用中的质量和安全风险、技术适用性和防范风险措施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组一般由5至9名(应组成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技术论证评审工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为赞成票和反对票,反对票达到2票及以上的视为评审不通过。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在收到《技术论证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并出具《技术论证意见》送达申请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委托代理单位在申请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事项时,申请认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如已按本办法开展过技术论证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事项的技术评估中可直接采信《技术论证报告》中该材料在工程应用中的创新性、可行性、安全性、适用性等技术论证结论。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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