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6-09-23 )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全周期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专家整体素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处牵头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现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10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障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办法有效期将于2026年8月31日届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第26号令)及近年来招投标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对标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选聘管理、履职管理、聘期管理等工作要求,亟需对现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依法聘任并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三、制定考虑

  我处立足于进一步提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规范评标专家选聘,严把评标专家库入口关,收紧入库硬性条件;改革聘期制度,强化动态管理机制,有效解决专家队伍“只进不出”的突出问题,同时保证在库专家富有活力、能力匹配;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明确提出建立履职考核制度,全流程动态管控,构建闭环处置体系,强化日常管理;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机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综合采取公告警示、禁止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处理措施,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行为。

  四、主要内容

  《专家管理办法》框架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评标专家选聘、评标专家抽取、履职管理、附则等6个方面,共计29条,以“全周期管理”为主线,条理更清晰。

  1.完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定义

  强化评标专家独立公正身份定位,适应评标专家库功能的数字化转型,为全周期管理制度构建奠定基础(第三条)。

  2.严格入库管理

  将原“同等专业水平”中级职称满3年的要求提高到满5年(第六条)。

  增加不得入库情形:被开除公职的(第七条)。

  增加申请资深评标专家条件:近2年内有评标记录且本聘期内未被暂停抽取使用2次以上,未因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未曾被降级为普通专家;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可以直接申请资深评标专家(第八条)。

  3.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机制

  评标专家应当回避情形中增加“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4.优化选聘管理

  明确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申请方式,将每位申请人最多可申报的评标专业由2个增至3个(第十一条)。

  5.改革聘期管理

  将原办法“聘期1年,到期自动续聘”调整为聘期5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未按时提出续聘申请的到期后自动解聘。续聘须按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续聘,未通过的不予续聘(第十三条)。

  6.统一评标专家抽取时间

  所有依法必须进场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时间统一为评标开始前的1个工作日内(第十四条)。

  7.明确履职管理与退出机制

  明确市招标投标办建立并公布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依据评标行为记录记分情况形成年度履职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第二十二条)。

  明确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具备入库条件的、出现不得入库情形的评标专家出库,评标专家电子证书自动作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