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 2026-06-08 )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6月12日起试行2年的并经委发文延期1年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管理试行办法》对于推进工地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

  3年试行期间,发现该办法存在仅设置工地与市住建委两个层级、所有类别岗位人员同一计算和处置等分层方式较为简单、分类不够精细的问题,给相关监督管理带来一定困扰,亟需修订提升。经过多轮研究,并广泛征询区建管部门、施工企业代表意见后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订适用范围,使之与住建委三定职责相匹配,从“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修订为“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执行”;

  2.根据法定依据和精细化管理要求,将关键岗位人员拆分为两类:“I类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II类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取样员、机械员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等”,并在不同类别关键岗位的依法处罚和处置上予以区别。

  Ⅰ类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起止时间为从信息录入第二天开始,到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为止;

  Ⅱ类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起止时间为各条线施工起始至结束,具体时间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如机械员到岗计算应仅从大型机械进场审核到退场即可,不必等到整个工地竣工。)

  3.明确了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入口在“一网通办”相关建设管理模块。

  4.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时间由首次监督会议提前到项目报建备案。

  5.调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明确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其中I类关键岗位人员应同时报工程监督机构审核。

  6.增加管理层级,提升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原来工地到管理部门的简单层级,增设企业管理角色,调整优化为工地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先推送企业进行处理处置,企业拒不整改再进行后续处罚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