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 2022-12-06 )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程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现就《通知》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04年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每年以发专项通知形式,对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单位进行通报。为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列十一条,覆盖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黑名单标准、通报流程、通报形式、企业惩戒、后续监管和工作纪律等相关方面的内容。

  (一)规定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相关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适用本《通知》。本市建筑(非居住类)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细化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明确黑名单列入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1、无故或者以合同纠纷、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2万元,或者欠薪人数超过10人、欠薪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且拒不整改的;

2、发生群体性讨薪事件后,不积极处置,拖延、敷衍、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置,导致讨薪事件恶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纠纷的,且处置不及时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通报的流程和形式。规范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告知、逐级上报以及最终通报的流程、形式和期限。 

1、明确告知程序。发现所列四类情形的,市、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制作《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事先告知书》,送达责任企业,给予企业陈述和申辩权利。

  2、明确上报流程。各区建设管理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填报《上海市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通报表》,报送市安质监总站。市安质监总站对市安质监总站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后,市安质监总站将拟列入“黑名单”的汇总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开通报。

3、明确通报形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每年4月集中通报1次;针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欠薪事件,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开展专项通报。

(五)明确企业惩戒标准。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通报标准,分级分类对责任企业实施惩戒:

1、根据国家、本市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提高施工企业保证金存储比例;

2、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责任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在公布的1个月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3、根据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扣除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并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等级。

(六)强化后续监管。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黑名单”通报批评的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开展工地实名制管理、市场承发包行为巡查等监督管理时,提高检查频次和检查范围,加强重点监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