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材料 ( 2021-06-22 )

    今年1月,住建部发布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该《管理办法》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并对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和审查程序、标识管理等做了相应规定。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管理办法》,便于实际操作,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开展了《上海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

    《实施细则(草案)》共分四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主体。根据住建部要求,《实施细则(草案)》中明确由我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市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并负责向住建部组织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为强化绿色建筑项目的属地化管理职责,促进标识管理与建设管理流程相衔接,《实施细则(草案)》中还明确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须经由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或管委会组织推荐。

    二、区分标识认定阶段。住建部《管理办法》要求标识申报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在此基础上,为强调绿色运行,衡量绿色建筑运行实效,《实施细则(草案)》将本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分为竣工阶段认定和运行阶段认定。竣工阶段认定在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内申报,重点评价技术落地情况;运行阶段认定在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报,以建筑全年运行数据为认定依据,重点评价建筑运行情况。其中,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认定与《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对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激励政策挂钩。

    三、细化了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实施细则还明确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本市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否则不予推荐。并在第九条对申报材料作了进一步细化。

    四、细化一、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审查流程。一是考虑标识项目均已竣工,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审查内容的真实性;二是明确了审查期间材料补充的时限和次数;三是为强化标识认定工作的严肃性,明确专家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同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四是明确绿色建筑项目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推荐、审查,信息系统拟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已申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