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解读材料 ( 2020-12-30 )

一、目的和原则

为加大对事故企业处罚力度,加强市场现场联动,快速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以及相关方在市场、安全、质量违规违章行为,遏制当前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行业调查坚持“建设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市管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区及园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管辖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调查。

二、具体内容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询市应急局、市安质监总站及部分区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几轮修改,目前共分四章二十条,主要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鉴于目前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统计口径与实际事故发生数差异偏大,增加了管理难度,因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公安、医疗和气象部门出具证明的刑事案件、疾病、自然灾害原因致死的事故外,均应按本办法开展行业调查。

(二)明确相关时限。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成立行业调查组,事故项目为重大工程的,邀请相应层级的重大办有关负责人参加。第十一条规定:行业调查启动后,各专业工程、各区调查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市管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上报。

(三)明确四种事故处理措施。

一是事故通报措施。为了加大对企业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的社会监督力度,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出具后,对事故情况进行全市范围的通报。

二是暂停施工措施。为了遏制赶工期现象,督促施工现场切实落实整改,排除安全隐患,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后项目全面停工,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同一项目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从严把握。必要时将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其他在建工程实施全面停工整改。

三是扩大检查措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事故通报对相关单位在辖区内的在建工程开展扩大检查。扩大检查应当在事故通报后30天内完成,并报告扩大检查情况。

四是暂停承接业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般事故的,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自行业调查之日起,至政府主管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及相关行政处罚期间,对事故相关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第十七条规定: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认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的,恢复在沪投标资格;认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的,企业应继续整改,直到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在沪承接业务。

(四)明确对责任人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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