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解读 ( 2020-09-30 )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沪住建规范联〔2020〕5号)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文件精神,确保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提高上海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六条,最重要的是统一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方案、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从制度上遏制了市场恶性竞价行为,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其中:

第三条明确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施行固定保险方案、固定费率承保,每年度根据市场承保情况与客户反馈,进行回溯调整。保险方案中将建设工程划分为低风险工程、一般风险工程和高风险工程三类分别设定固定费率。另外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单承保限额以上的应急赔付机制,在保险承保限额之上共同提供1亿元人民币的伞状超赔额度。在伞状超赔的承保年度内,所有被承保企业,因发生底层保单适用的赔偿事故,赔偿金额超过底层保单保障限额部分,由1亿元共享超赔保障给予赔偿。

第六条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模式开展业务。工程造价大于2亿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应选择3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其中,出单保险机构所占份额不低于50%,其余保险机构份额均不低于20%。

第八条明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开发相应信息平台,功能模块包括承保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理赔管理、数据统计等。要求各中标保险机构、项目投保企业按照规定,如实、及时、完整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报案、理赔等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超过规定时间上传或无故不上传数据的行为将被记录和通报,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本市各类保险条款的备案流程一般是由保险机构上报其上级总公司同意后再报送上海银保监局备案。此次安责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经沟通上海银保监局同意,由保险机构直接将保险条款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理赔服务中明确要求2000元以下小额赔款,在事故责任明确、索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至3天快速赔付。赔付金额低于30万元,在索赔资料齐全的前提下,5个工作日完成结案工作。赔付金额高于30万元,在索赔资料齐全的前提下,10个工作日完成结案工作。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重大赔案后,为做好事故救援及人员安抚,建立对确认损失部分支付50%预付赔款的大额预付制度。

第十五条监督与信用管理中,一是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存在违背费率标准、恶意竞争报价及以低于费率标准承揽业务等9种情形的,除上海银保监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第一次责任认定后,责令其限期改正、黄牌警示;第二次责任认定后,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框架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明确规定风险管理机构存在转包、违法违规分包业务等8种情形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次责任认定后,责令其限期改正、黄牌警示;第二次责任认定后,按照违反告知承诺进行处理。三是明确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其他单位,不配合保险机构检查,或未按照规定对潜在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不诚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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