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的通知》解读 ( 2019-12-23 )

2019年12月2日,市房管局、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操作规定》(沪房规范〔2019〕1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定》),将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

一、《操作规定》的制订背景

2013年2月,为配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稳步推进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印发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2号),为推进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去年以来,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本市大调研工作要求,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方便租赁当事人办事,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本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了《操作规定》。

二、《操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操作规定(送审稿)》共20条,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并围绕便民、规范的要求,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是拓宽办事渠道: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住房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以及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服务单位)共同为居民提供网签、备案服务。网签后,符合备案条件的,由上述单位直接打印备案通知书。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实物配租房源分别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住房保障机构单独实施网签、备案。本市还将加快对接“一网通办”,今后居民可在线自助办理网签、备案。

二是拓宽业务范围:按照租赁住房是否具备网签条件,分为网签备案一体化申请和仅备案申请,业务上实现备案全覆盖,满足居民办事需求。其中,网签备案一体化的,由租赁中心、受理中心和具备备案权限的住房租赁服务单位办理;仅备案的,由租赁中心和受理中心办理。

三是强化系统支撑:依托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系统,并与民政的社区事务受理信息系统对接,供各类服务主体使用。此外,还将通过对接市大数据中心,实现与市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

四是设定期限要求:为防范部分中介、房东将同一套房屋或部位在短期内反复出租给不同租客,通过办理虚假备案牟利,为此对同一房屋或部位出租的,规定备案间隔不少于6个月,并且备案的最长有效期不超过3年。

五是做好业务衔接:对于2018年1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日期间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原《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执行。《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业务技术规定(试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