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2018-06-27 )
1.为什么要制定《实施细则》?
地下空间的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的安全状况不仅会直接影响地下空间的安全,还会影响与地下空间相连的其他区域以及地面相关区域的安全,甚至波及到更大的范围。通过实施细则的制定,细化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的操作,加强对普通地下室的管理,能有效掌握地下空间的相关信息,为做好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发挥积极作用。
2014年机构改革时,市政府将原市民防办承担的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及地下空间综合协调职责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原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参照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建立区级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1日以市政府第42号令修正了《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正后的办法明确由市或者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手续。
2.《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了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管理部门。本实施细则明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承办市级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工作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办理本区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备案要求和范围。凡属备案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或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使用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主要包括:商场类、餐饮类、住宿类、娱乐休闲场所类、办公场所类、车库类、生产仓储类和其它类。
三是明确了新办和变更备案条件。新办备案的普通地下室,符合7个条件就可办理。对4种情况下的变更备案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四是明确了新办和变更备案材料。
五是明确了备案程序。在备案程序上设置了备案材料补正、不予受理通知、受理告知和核发备案决定等环节。每个环节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置了时限。
3.《实施细则》中普通地下室的定义是什么?
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
4.《实施细则》中普通地下室的备案范围是什么?
使用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主要包括:
(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
(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
(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
(六)车库类:经营性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
(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经营性仓库;
(八)其它类。
5.《实施细则》明确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报人有哪些?
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或者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作为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报人。
6.《实施细则》明确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新办或变更申报应符合哪些条件?
新办申报应当符合条件:
(1)取得产权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2)取得备案业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多种业态的均要提供);
(3)签订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
(4)依法取得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多种业态的均要提供);
(5)符合该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要求;
(6)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承诺合法经营;
(7)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材料形式标准和目录的要求。
变更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权人发生变更;
(2)物业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物业管理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3)地下空间用途发生变更;
(4)租赁使用情况发生变更。
7.《实施细则》明确的新办使用备案时,应当提交哪些备案材料?
新办使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申报表》;
(2)《上海市地下工程信息登记表》;
(3)产权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及符合该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的还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
(5)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
(6)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非自用工程需提交);
(7)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多种业态的均要提供);
(8)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