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 2017-02-06 )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2月25日,住建部正式发布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于住建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主要规范工程建设定额,不包括养护维修定额,同时,该办法只明确了国家、行业及省级定额的管理工作,省级(地方)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没有涉及。为此,根据上海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的特性重新修改,形成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拟对包括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定额管理工作及定额编制及发布的流程作进一步细化。
同时,《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标准、管理规范、定额、计价规则等技术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的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二、 主要内容
1、制定依据:
(1)2015年12月25日,住建部正式发布的《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2)《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标准、管理规范、定额、计价规则等技术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2、适用范围: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我委发布的各类建设工程定额适用于本细则,包括上海市工程建设定额(以下简称建设定额)、房屋及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定额(以下简称养护定额)及其它定额。
3、定额的作用: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来说,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养护经费预算的依据。
4、职责分工:这条是本办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本办法明确市住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定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各类定额,并由市住建委统一向社会发布。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和各专业定额站(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定额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市市场管理总站同时负责本市定额的统一协调工作。
5、定额管理的内容: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的编制与完善、定额年度编制计划、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6、体系与计划:明确市住建委会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完善《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体系表》,适时调整,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注:2015版定额体系已于3月份由我委正式发布了,纳入本市定额体系的定额及计价规则等共计104项。也确定了今后本市定额的统一命名规则与编号。)
明确每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定额编制需求,我委汇总及平衡后,制定出定额年度编制计划,并统一发布。
7、定额的制定与修订:定额的制修订分为新制定、修订和补充。对新型工程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工程建设新要求,应及时制定新定额;定额发布实施后,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评估,如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满足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全面修订,如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发生局部调整或部分子目已不适应工程计价需要的定额,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定额发布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应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及时编制补充定额。
8、定额编制组的要求: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根据定额年度编制计划,组织成立编制组。编制组负责人应由具有丰富的定额编制经验的人员担任;编制组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编制组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
9、定额编制的流程:一般按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阶段进行。
编制组负责拟定工作大纲;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初稿形成后,需进行水平测算;编制组应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将编制组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印发至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并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进行修改,形成定额送审文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对送审文件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定额专家库中有经验的代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代表等组成;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文件进行修改,形成报批文件;报批文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或各专业定额站报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住建委批准、发布。
10、经费保障:市住建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定额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