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 2013-07-31 )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有关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和检测能力评估的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现对该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基本情况
根据建设部第141号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目前资质许可范围只涉及常规项目的检测,大量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项目,如建筑节能检测、建筑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通风与空调检测、防水材料检测等,未纳入资质许可范围,开展这些项目的检测能力评估论证,是对资质管理的必要补充。
鉴于检测工作的特殊性,检测机构在“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设置、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符合检测技术和管理标准的要求是难以仅通过资料审核来确定的。加强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是针对检测机构的特点弥补单纯的资料审查的不足、确保资质申请单位真正具备符合工程检测要求的技术能力要求的必要措施。鉴于资质条件现场核实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在主要核查内容和工作程序都基本相同,因此就两项工作合并发文,以规范相关具体操作。
市建交委于2004年委托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实施检测机构的行为和能力评估工作,协会积累了丰富的检测机构行为和能力的现场评估经验,因此,此次进一步明确将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和检测能力评估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具体实施,并对现场核实和评估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制定依据。
1、《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应当通过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2、《办法》第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检测行业协会开展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资质条件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测工作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检测环境条件控制、仪器设备配置和运行状况、检测人员实际操控能力、检测工作的符合性、检测信息系统应用等六个方面,
2、明确了现场核实工作程序。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工作的启动、完成现场核实时限要求、评审组现场核实的工作流程、现场核实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的处理等内容。
3、规定了检测能力评估论证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包括技术指南的制定、完成评估的时限、评估论证的内容、出具评估报告和评估证书等内容。
4、为进一步明确各检测项目及主要设备和各检测项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文件的附录列出了各检测项目及主要设备和各检测项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