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23-02-24 )

沪建房管联〔2018〕8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本市房屋协议置换行为,加强房屋协议置换廉政风险防控,维护被置换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各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房屋协议置换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明晰开展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范围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由街道(镇)及其他实施主体等开展的房屋协议置换项目,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明确开展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条件

凡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采取协议置换方式,应该按照相关征收政策法规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下列项目在完成勘测定界,落实相关资金、房源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相关工作:

(一)有明确交地和开工时间节点,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无法实施征收但因安全控制或环保要求必须协议搬迁的房屋;

(三)确需先行开展协议置换的其他项目。

三、充分保障被置换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房屋协议置换工作要充分尊重被置换人意愿,落实好对被置换人的有关保障措施。制定居住房屋协议置换方案时要注意保障被置换人的居住权益。因房屋协议置换发生的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等,参照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涉及事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落实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房屋协议置换监管主体职责,建立健全以下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严格限定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项目范围,明确项目启动条件;

(二)严格规范程序,参照征收相关程序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开展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程序和制度,加强对实施主体行为的监管;

(三)遵循同等价值交换原则,统筹平衡区域内房屋协议置换补偿标准;

(四)实施房屋协议置换方案的备案管理;

(五)主动接受市、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加强房屋协议置换资金监管,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强化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明确本区房屋协议置换指导监管单位,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和工作人员管理等工作;

(七)建立房屋协议置换内部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落实“三重一大”、“一岗双责”等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杜绝房屋协议置换违纪违规行为;

(八)建立完善房屋协议置换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协议置换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开展具体的房屋协议置换工作。

五、做好房屋协议置换补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协议置换实施主体应按照本区建立的协议置换信息公开制度,指导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协议置换范围内通过有效途径依法公开房屋协议置换补偿结果。

房屋协议置换合同应当采用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电子协议格式版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托信息系统,协助各区落实好房屋协议置换电子签约工作,并加强与税务等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六、稳妥推进房屋协议置换工作转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置换工作的项目,达到征收条件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可向区政府提交相关材料,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市政府派出机构因项目需要委托相关街道(镇)或其他实施主体开展房屋协议置换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