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的通知 ( 2018-11-14 )

沪建城(2001)第0212号

各区政府:

  现将《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五日


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根据《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0068号]规定,特制订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

  一、试点地块选择

  试点地块应选择中心城区旧式里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0%以上的区域,重点是房屋结构和居住环境差的二级旧里以下地区。

  二、试点地块申报

  鼓励居民回搬试点地块申报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地块选择理由,改造范围,拆除各类建筑面积(旧里1级、旧里2级、简屋等),动迁户数及人数,单位数量及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回搬户数和比例,并附试点地块情况表(附表式)。

  (二)区房地局编制的地籍图(1:500)1份。

  (三)地形图(比例1:500或1:1000)2份,应标明地块四至界线。

  三、试点地块报批程序

  (一)各区负责旧区改造的部门将需要认定的试点地块有关资料报市房地资源局。

  (二)市房地资源局进行初审后,会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住宅局等单位共同现场踏勘,提出会审核准意见。如有必要提交市协调小组审核。

  (三)对符合条件的地块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住宅局联合发文确认。

  四、试点地块申报时间及数量

  各区应在2001年4月20日之前将试点地块上报材料报送市房地资源局。

  各区试点地块申报数量不超过2块。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0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