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办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首次申请)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降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升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注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重新核定)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分立合并)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企业信息变更)
  • ( 2024-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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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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