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 2018-08-31 )
沪府发[2017]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市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保障标准 |
牵头负责单位 |
六、住房保障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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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
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以下;经济状况困难标准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万元(含3万元)以下,人均财产9万元(含9万元)以下(1人、2人家庭人均标准再上浮10%) |
提供租金补贴 |
按照家庭差额面积及经济状况进行补贴,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家庭,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中心城区为125元/月,近郊区为95元/月,远郊区为65元/月;享受70%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家庭,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中心城区为90元/月,近郊区为70元/月,远郊区为50元/月;享受40%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家庭,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标准中心城区为50元/月,近郊区为40元/月,远郊区为30元/月。1人、2人家庭的租金补贴,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租金配租家庭的最低保障面积为居住面积15平方米。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74 |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
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为其中的孤老、中重度残疾、社会优抚对象等家庭 |
提供廉租住房 |
保障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75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人员:1.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2.在本市无自由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3.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
根据家庭人口实际需求,提供宿舍型或成套小户型住房,租金价格略低于市场水平,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76 |
农村低收入户危房改造补贴 |
经济状况符合低收入认定标准、农村住房符合危房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
提供危旧住房改造补贴 |
按照各区公布的分类分档补助标准执行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
九、残疾人服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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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无障碍服务 |
本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提供无障碍环境支持;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享有无障碍环境;对有需求的本市城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家庭和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低保残疾人家庭)提供居室无障碍改造服务。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残联 |
说明:1.本清单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十三五”期间每半年更新一次。
2.此次发布的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截至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