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规定》的通知 ( 2018-08-31 )

沪绿容规〔2017〕6号

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

  《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规定》已于2017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第3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2.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规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7年12月4日

  附件1

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范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包括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和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作业服务单位)。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水路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区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投标平台设立及确定)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市级招投标平台的设立,运营管理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发布和公示等具体工作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承担。

  区绿化市容部门可以通过本区招投标平台或者选用市级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人和投标人)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中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标人为区绿化市容部门,水路运输单位的招标人为市绿化市容局。

  投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中标为目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中的投标人为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

  第二章道路运输单位招投标

  第六条(确定道路运输单位)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垃圾的道路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的道路运输单位。各类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数量均不得少于3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启动招投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启动招投标工作:

  (一)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距离届满不足四个月的;

  (二)因建设工程垃圾产生量增加,导致现有运能无法满足本辖区道路运输需求的;

  (三)本辖区的中标道路运输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无法满足本辖区道路运输需求的,或中标道路运输单位数量不足最低招标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补充道路运输单位:

  1.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提供承运服务的;

  2.因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被依法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的。

  第八条(招标要求)

  道路运输单位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承运泥浆的,不少于5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2015)的规定,泥浆运输车辆符合《工程泥浆车安全运输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九条(招标方案)

  拟启动道路运输单位招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包括区域运能需求测算、招标数量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招投标平台选择、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库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组建,分别为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管理(公安)、住房建设管理和工商管理五个类别。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五名,一名由招标人指定的代表,其余四名分别从五个类别的评标专家库中(不含招标人所在区专家)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投标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标报名手续,并提交报名所需材料。

  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未达到比招标数量多2家(含)以上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

  中标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向市绿化市容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水路运输单位招投标

  第十三条(确定水路运输单位)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垃圾的水路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确定本市的水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启动招投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启动招投标工作:

  (一)本市水路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距离届满不足四个月的;

  (二)因建设工程垃圾产生量增加,导致现有运能无法满足本市水路运输需求的;

  (三)本市中标水路运输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无法满足本市水路运输需求的,或中标水路运输单位数量不足最低招标数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补充水路运输单位:

  1.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提供承运服务的;

  2.因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被依法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的。

  第十五条(招标要求)

  水路运输单位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有船舶营运证件的自有运输船舶数量满足要求:从事内河运输船舶的总载重量不少于2000吨,且船舶数量不少于4艘;从事海上运输船舶的总载重量不少于5000吨,且船舶数量不少于2艘;

  (三)运输船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局规定要求的,记录路线、时间的电子信息装置;

  (四)运输船舶安装符合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及市绿化市容局规定要求的密闭化设施,且保持其处于良好工况状态;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七名,一名由招标人指定的代表,其余六名分别从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管理(公安)、海事管理和水务管理五个类别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其他程序要求

  水路运输单位招投标中的投标报名、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作业服务单位招投标

  第十八条(招标方案)

  拟启动作业服务单位招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包括区域运能需求测算、招标数量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招投标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并报送市绿化市容局。服务范围应当按照街、镇范围划分。

  第十九条(启动招投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启动招投标工作:

  (一)本辖区内作业服务单位的服务期限距离届满不足四个月的;

  (二)本辖区内作业服务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无法满足本辖区装修垃圾运输需求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补充作业服务单位:

  1.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提供承运服务的;

  2.因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被终止作业服务协议的;

  第二十条(招标要求)

  作业服务单位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5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五名,一名由招标人指定的代表,其余四名分别从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管理(公安)和物业管理四个类别的专家中(不含招标人所在区专家)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标报名手续,并提交报名所需材料。

  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未达到比招标数量多2家(含)以上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数量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签订作业服务协议)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明确装修垃圾作业服务的范围、规范、期限、中转分拣场所以及服务费用的确定方式等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投标程序要求)

  本办法规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招投标管理办法》(沪绿容〔2016〕20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2

  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吊销程序,保护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的吊销处罚程序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运输许可证吊销工作,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承担。

  第四条(属地监管)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发现可能符合吊销运输许可证情形的,应将线索及时提供市废管处。

  第五条(吊销条件)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月内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作出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二)运输车辆、船舶超载运输建设工程垃圾;

  (三)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

  (四)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设工程垃圾。

  运输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违法行为,具有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作出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决定:

  (一)擅自倾倒、堆放、违规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数量巨大的;

  (二)造成较大交通事故、较大环境事故的;

  (三)投诉举报集中,社会舆情反响强烈的。

  道路运输单位所属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作出吊销运输许可证的决定。

  前款所指违法行为的起算时间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行为发生时间难以确定的,起算时间为公安、交通、海事、城管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第六条(处罚信息共享与处理)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定期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应当每周移送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部门未按时移送行政处罚信息的,市废管处应当主动予以提示。

  市废管处应当及时登记保存相关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违法行为线索排摸)

  市废管处应当及时登记相关投诉举报、社会舆情、上级交办以及区绿化市容部门提供的违法行为线索并予以梳理、分析。必要时,可提请市绿化市容局承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局承办机构),商请相关部门协助提供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吊销立案)

  市废管处依据相关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通过投诉举报、社会舆情、区绿化市容部门提供线索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自获得线索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

  第九条(调查取证)

  立案后,市废管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需要调查的事实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事实。

  当事人属于建设工程垃圾道路运输单位的,其中标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共同参与调查。

  第十条(收集案件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制作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询问笔录;

  (八)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据要求,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一条(制作询问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被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协助调查)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以及认定违法行为等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

  第十三条(调查审批表)

  案件调查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市废管处应当自案件调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交市局承办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听证告知)

  经市局承办机构批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

  自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听证权的,视为放弃;放弃听证的,可以行使陈述、申辩权。

  第十五条(听证)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市绿化市容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局法制机构)应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组织实施听证。

  第十六条(法制审核)

  听证程序完成后,市局承办机构应当将办案过程中所涉及、形成的相关材料提交市局法制机构,市局法制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局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市局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听证后,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市绿化市容局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市局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处罚信息公开)

  市局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注销)

  运输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市绿化市容局依法注销该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运输许可证注销后,市废管处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市绿化市容局审批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件办理终结,市废管处应当根据一案一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法律文书)

  本规定相关法律文书样式由市绿化市容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