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 1996-08-28 )
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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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改[1996]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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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地)局、房改办、崇明建委、各部、委、办、局房改办: 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的含义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主要指本市建国后制造的新工房且具有独用的卫生间和独用的灶间。 二、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的含义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主要指公寓、花园住宅、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及非独用成套的公有职工住宅。 三、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的计收办法 1、 从1996年9月1日起,按《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计算。以1995年月标准租金×155%为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不计收。 计算公式: 1996年月标准租金[Ⅱ]=1996年月标准租金[Ⅰ]—(1996年月标准租金[Ⅰ]—1995年月标准租金×155%)。 当月租幅度≤55%时,1996年月标准租金(Ⅱ)=1996年月标准租金(Ⅰ)。 2、 凡1996年9月1日以后的新承租户,按《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计算后,不设上限。 四、 新承租户的含义 新承租户主要指住房通过新配、增配、交换、过户、分户后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户 五、 原承租的居住房屋,部分改作非居住使用的,该非居住房屋部分,不属《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下同)调整范围。 六、 1995年月标准租金的含义 1995年月租金指按《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计算,并经过1991年、1995年两次调整的月租金,不包括超标租金。 七、 1996年月租金的含义 1996年月租金,即:1996年月标准租金加上超标租金。 八、 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 1、 对于1993年、1994、1995房改年度已出售过公有住房的楼房,均按已确认的使用面积计算;有阳台的,需加计阳台面积(按50%面积计)。 2、 属于1994、1995房改年度公房出售范围,但没有出售过的楼房和1996房改年度新竣工的房屋,均按《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规定的使用面积计。 九、 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及其控制标准的计算确定 1、 整幢独用成套新工房(职工住宅,下同),或非整幢独用成套房屋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独用成套新工房,且已出售过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第十二号规定予以计算。 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该承租户可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计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予以计算(技术职称按相应的行政职务挂靠)。凡承租户家庭人员中有在职或离退休教师的,该承租户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增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购高层住房可在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 十、 计算超标租金房屋的范围 计算超标租金房屋的范围为:成套独用和非成套独用的公寓、花园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类型的房屋。旧里和旧里以下类型的房屋不计超标租金。 十一、超标租金的计算及操作程序 1、 承租户承担一处房屋,按上述规定计算超标租金,具体计算公式见表一;承租户有二处或二处以上房屋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合并计算超标租金; (1) 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别承租的; (2) 承租人承租公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购另一处公房的。 2、 超标租金计算按下列程序操作: 二处公房以先承租房屋所在地的管房单位作为超标租金的计算单位作为超标租金的计算单位。先承租房屋所在地的管房单位向另一管房单位发出《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见表二)后,接受联系单的管房单位应按联系单上的内容予以填写,并回复对方管房单位。 十二、家庭平均月收入的含义和计算 1、 家庭平均月收入是指承租人和同住人收入的总和,其收入按上 一年核定公积金基数的收入为依据;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以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个体工商户的上一年月平均收入的证明为依据;离退休人员以上一年国家规定的平均月离退休费为依据。 2、 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处或二处以上公房的,或一处属公房,另一处属已购公房的,其家庭收入应一并计算。具体操作通过《公有住房联系单》解决。 十三、提租减免的计算办法 1、《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对象,租金减免的计算公式(见表三)为: 月租金减免金额=1996年月标准租金额—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 2、《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烈属人员,租金减免的计算公式(见表五)为: 月租金减免金额=1996年月标准租金额+超标租金额—(1996年月标准租金×0.22+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15元) 3、《办法》第二条第四款所指的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租金减免的计算公式(见表六)为: 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1996年月标准租金额+超标租金额—(1996年月标准租金额×0.22+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 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1996年月标准租金额+超标租金额—(1996年月标准租金额×0.22+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15元) 4、当上述计算结果为负数和零时,减免金额为零,计算结果为正数时,所得结果数为减免金额。 5、提租减免后应交纳的租金不得低于调整前的租金。 6、上述所称“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是指1996年8月得家庭成员提租补贴金额总和。 十四、办理租金减免的手续 申请减免租金的,须由承租人或同住人向管房单位提出申请,由管房单位核定减免金额。具体申请、审核手续见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 六、表七。 十五、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将分步使用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监制的房屋租金统一收据。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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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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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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