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 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文化、民防、社区服务设施等; 3、居住建筑; 4、旅馆、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 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 6、停车库、防空地下室; 7、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1、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 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 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 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物业管理、建筑物使用要求的; 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 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1000地形图; 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 7、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 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2004)1384号]的规定,对于在市、区(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由市规划局在区(县)规划局设置的区(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 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二);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
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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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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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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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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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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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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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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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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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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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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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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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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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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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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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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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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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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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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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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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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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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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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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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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建筑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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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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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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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 [ ]宾馆 [ ]商业 [ ]办公 [ ]文化 [ ]教育 [ ]体育 [ ]卫生
[ ]工业 [ ]仓储 [ ]市政站场设施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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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改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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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 [ ]宾馆 [ ]商业 [ ]办公 [ ]文化 [ ]教育 [ ]体育 [ ]卫生
[ ]工业 [ ]仓储 [ ]市政站场设施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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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改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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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建筑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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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送
材
料
一
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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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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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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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送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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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送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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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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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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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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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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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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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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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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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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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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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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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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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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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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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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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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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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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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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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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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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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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 ]1/500[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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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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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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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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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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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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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书面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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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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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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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 ]消防[ ]市容[ ]公安[ ]房地[ ]卫生[ ]( )[ ]( )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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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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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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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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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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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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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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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并遵照执行):
一、本表适用于以下建筑物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
二、随申请表应按下列要求送审相关材料:
1、 申请人应为建筑物产权所有人;
2、 申请人为个人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
3、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
4、委托代理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理后原件退回);
7、建筑物平面图(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出图标准);
8、1/500或1/1000地形图(其中一份需在图上标出建筑物的位置、层数、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建筑离界距离等);
9、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原件);
10、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原件);
11、相关单位的审核意见(环保、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原件);
12、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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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承诺: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
许可决定材料可按本表的信息通知代理人领取,代理人将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前去领取。
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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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监制 附件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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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符合( 规划或 法规)规定,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准予变更该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为:
[ ]住宅 [ ]宾馆 [ ]商业 [ ]办公 [ ]文化 [ ]教育
[ ]体育 [ ]卫生 [ ]工业 [ ]仓储 [ ]市政站场设施
[ ]其它( )。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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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不符合( 规划或 法规)规定,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准予变更该建筑物使用性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区法院名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