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1996-02-12 )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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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开[1996]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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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崇明县建委: 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建设部23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8号令)、市建委沪建研(92)877号文《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7号文)、沪房(95)商字发第25号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5号文)、沪房地开(95)389号文《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389号文),特制定本工作规范。本规范适用正式资质等级评定。 第一条 等级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一级企业评定,执行28号令规定的一级企业标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三级企业评定,执行877号文规定的二、三级企业标准; 凡暂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未满之前申请正式资质等级执行上述标准时开发量标准只取房屋竣工面积标准; 第二条 申报受理 (一)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评定资质等级应向企业住所(注册地)所在地浦东新区规土局、区县房地局(以下简称区县局)申报; (二)企业申报评定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叁份): 1.申报报告; 简述公司的沿革与现状,要求评定的等级及理由 2.《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 3.《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有关证明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暂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资信证明(申报上月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均可); (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及职称证书; (5)《竣工项目明细表》或《完成开发投资工作量明细表》(附样表); (6)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年报;以上证明件除(5)以外,均可提交复印件。 第三条 初审要求 区县局受理企业申报后按下列要求进行初审 (一)材料装订成册企业上报的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二套(申请报告与一份《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不进行装订)。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使用统一的封面,并填写好材料目录。 (二)现场核实受理申报后,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1.对以竣工项目报等级的企业,要到竣工项目实地进行核对; 2.对已完成开发投资工作量报等级的企业要到工地去勘察工程形象进度,核对完成工作量; 3.听取企业关于管理情况的汇报,并通过查阅各种项目批件、财务帐册、职工工资花名册等方法核对项目申报情况及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三)评审标准掌握口径 1.企业竣工的项目、完成的开发投资工作量,原则上应为列入商品房计划的项目或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项目; 2.合作开发(联建、参建)商品房项目,如合作各方均列入计划的,按各自计划数确定(计划数未明确划分的,以双方合作协议确定)房屋竣工面积或完成的开发投资工作量; 3.合作开发(联建、参建)商品房项目或非商品房项目,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方,不再进行项目转让,房屋由企业自用或直接预售、出售给使用人的,其开发量可按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 企业商品房项目接受其它单位联建参建的,因对方已补了地价计算开发量的,企业申报开发量时应予扣除。 4.合作开发(联建、参建)商品房项目合同,只认可第一手合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除外); 5.独立建设的已竣工的非商品房项目,可按50%计算开发量。合作开发(联建、参建)的非商品房项目双方均不计算开发量; 6.委托代建须有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代建证明,且委托代建的项目系住宅和公益项目; 7.企业申报开发量时,只能以一个标准(房屋竣工面积或完成的开发投资工作量)计算。未开工项目不计开发投资工作量; 8.企业申报开发量时,可将下属的项目公司开发量计入。如项目公司为多个投资主体的,计入部份按投资比例核定。 9.以完成开发投资工作量(以金额表示)来计算开发量的,计算口径为877号确定的基数乘以累年的物价上涨系数(上海指数);96年申报资质的定为二级企业完成投资工作量7900万元;三级企业完成投资工作量4700万元;一级企业由建设部定; 10.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到位标准。一级企业按标准执行;二、三级企业可适当放宽至高级职称人员1名,中级职称到位80%,不强求设置三总师; 11.对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持有疑义的,可请有资格认定的单位进行审核; 12.建筑工程优良率按项目数的平均值计算; 13.对未报月报、年报的企业,推迟一年评定资质等级。对持有暂定证书4年的企业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14.对已评定正式资质等级的企业,原则上在证书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评定其等级; 第四条 审批发证 (一)上报初审材料区县局按要求进行初审后,向市房地局上报下列初审材料: 1.签发了初审意见并盖上局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签报》; 2.签发了初审意见,并盖上局章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报表》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两套; (二)审批市房地局在收到上报的初审材料后,十五天内作出审批意见:对房地产开发二、三级资质企业作出评定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作出评定意见转报建设部。 (三)发证房地产开发二、三级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由市房地局负责核填(证书编号:沪房地开第☆☆☆号),核填好后通知区、县局来领证,并将一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退还给区县局建档(一级企业证书建设部下发后,照此办理)。资质证书及其副本由区县局发给企业(原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副本同时收回建档)。并按沪价涉(92)347号文收取5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日常管理 (一)资质年检已领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到区县局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手续: 1.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2)当年11月份资产负债表; (3)当年度新开发项目证明文件(计划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均可作为证明文件); (4)当年竣工房屋《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当年六月三十日后领取资质证书的只须提交材料(1)。 2.年检意见签署: (1)年检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年检意见由区县局签署,并加盖局章或年检专用章。 (2)当年六月三十日后领取资质证书的,原则上不进行实质性年检,加盖年检合格章。 (3)凡企业有28号令第二十一条、877号文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为 年检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作出警告,限期整改、降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理。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的,处理意见直接填写在资质副本上;作出降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处理的,由区县局上报有关材料,市房地局发文处理。 (4)年检当年没有新开发项目的,在年检意见栏内加以注记。 (5)年检按沪价涉(92)347号每户收费200元人民币。凡当年六月三十日后领取资质证书的年检不收费。 (二)资质复评 1.原则上每隔两年对已评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复评(即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要重新审核确认企业等级); 2.复评时按下列要求进行: (1)复评时企业要求升级的,按本规范第一、二、三、四条规定进行评定:其中计算开发量的年度为证书有效期满前的四个年度,成立不足四年的企业从成立年度起计算; (2)只要求保持原等级的,按资质年检意见进行复评;每次年检均合格的保留原等级;区县局将资质证书副本送市局加盖“复评合格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延长两年”印章;年检一次不合格的延长一年,二次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 (3)对出现过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复评时不得申报升级; (4)区县局在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通知企业办理复评手续; (5)复评收费,按沪价涉(92)374号文收取费用200元人民币; (三)按沪房地开(1995)389号规定加强资料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几点说明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参照本规范,由市房地局受理承办; (二)本规范为试行规范,执行过程中将依据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变更作相应的修改与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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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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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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