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999-04-28 )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住房[199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住宅商品化的需要,促进住宅技术进步,提高住宅功能质量,规范商品住宅市场,保障住宅消费者的利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试行。

关于本管理办法的试行范围等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另行发文。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附件: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部   
199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