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 1991-05-14 )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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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1991]公字发第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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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市房屋设备公司: 为加强新建公房验收接管工作的管理,现将《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新建公有房屋竣工验收接管暂行规定 为确保新建房屋的住用安全,及时发挥新建房屋的使用功能,明确交接各方的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地方财政投资新建(包括公建配套)移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和系统单位集资建造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 系统单位自建自管的房屋,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验收条件和标准 1、新建房屋各分项目按照要求全部建完,达到房屋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街坊道路通、街坊路灯亮和周围场地清。 2、新建房屋验收前,建房单位须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投资性质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书和建筑执照,征用(调拨)土地的文件; (3)房屋街坊内各类管线竣工位置、走向综合平面图; (4)施工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合格凭证。 3、新建房屋竣工验收质量检验标准按照沪建(80)第948号文《关于上海市城市住宅工程竣工和交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和沪建城(91)第10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验收程序 1、移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建房单位发出验收通知单,房管部门在接到验收通知单后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房管部门应在验收之日起七日内开出《房屋验收不合格项目返修清单》,建房单位应按照《房屋验收不合格项目返修清单》所列项目,组织施工队伍在二周内返修,并约定时间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房管部门在新建房屋验收过程中不准收取工程补课费,不准强揽补课工程。 2、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1)系统单位自行组建的房屋,委托单位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交付使用通知单与房管 部门签订房屋代理经租合同后,房管部门根据合同要求,代理房屋产权人验收竣工房屋。 (2)居住区开发单位组建的房屋,可委托房管部门代验收,并签订协议。协议格式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制定。 四、验收项目 1、主要项目: (1)房屋主体结构工程; (2)屋面、外墙防水工程; (3)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排水工程;(4)房屋电梯、水泵等特种设备工程。 2、一般项目: (1)房屋的楼地面工程; (2)房屋的门窗安装、木装修工程; (3)房屋的装饰工程; (4)房屋内电气、给水、消防及卫生设施工程; (5)除排水工程外的房屋附属设施工程(包括街坊路面、路灯、绿化等)。 五、接管条件 1、房屋验收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均达到合格标准的; 2、房屋验收主要项目达到合格标准,一般项目部分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建房单位补课返修至合格,如不合格项目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且建房单位已落实施工队伍、确定修理期限和订立修理协议的; 3、房屋验收主要项目中有一个分项目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房管部门不予接管,应由建房单位组织返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的。 4、房屋接管时须完整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竣工图; (2)房屋隐蔽结构验收记录; (3)房屋材料质保单; (4)房屋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通知单; (5)永久性水准点位置、基础埋深; (6)沉陷和变形位移观测记录; (7)设备调试记录; (8)街坊总体图。 5、高层住宅应设有管理室和自行车棚。 6、新建房屋已明确保修责任并签订协议。 六、接管程序 新建房屋符合接管条件,且消防、环卫、劳动局等部门已签发验收合格证的,由房管部门签发验收合格证,开出房屋接管通知单,并组织人员到实地丈量和租金测估,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看管空关房屋。 七、房管部门组织验收按房屋各分项的初验、复验共两次为准,超过两次验收的其超过次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2元/次计收验收人工费。 房管部门代办验收取费标准按照沪房(88)商字发第151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计收。 收取的验收人工费作为房管部门的业务收入。 八、凡房屋交付使用后,发生隐蔽结构损坏或发现隐蔽工程遗漏项目,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后果的,房管部门应责成建房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查明原因,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九、新建房屋的保修 1、保修期限新建房屋的保修期限为一年,以房屋交付使用后第一户使用人办理承租手续之日为起算日期。 2、保修范围 (1)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屋面、外墙渗水)自然损坏的; (2)房屋电梯、水泵、消防设施等特种设备损坏的; (3)房屋给水、排水、电气、卫生设施损坏的; (4)房屋钢、木门窗零件和室内装饰等损坏的; (5)房屋附属设施损坏的。 3、房屋交接时,建房单位应与房管部门订立房屋保修协议,协议格式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制定,协议应明确保修单位、住户的报修地点和修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保修范围、报修地点、方法和修理期限应向住户公布。 (1)报修方法和地点 保修单位应采用固定设点、设立报修箱等制度来方便住户的报修。 (2)修理期限 对住户报修的水、电设施损坏和影响正常使用的项目,一般在三天内给予修理,其中,需搭设脚手修理的,保修单位应在一周内派员到现场查勘,确定修理期限并告知报修人。 (3)房管部门在房屋保修期内应经常巡视检查空关房屋的情况,对发现保修范围内的房屋修理项目,及时督促保修单位修理。 (4)对影响住户正常使用的修理项目保修单位不按时修理的,住户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办修理,房管部门与住户按实结算修理费用。同时,房屋使用人和房管部门可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追索赔偿。 4、房管部门不准以收取工程维修保养费取代保修。 十、违约责任 1、建房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返修完毕,逾期由建房单位向房管部门按幢缴付每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1元的违约金,至返修完毕为止。 2、房管部门未按双方约定时间对新建房屋进行复验的,逾期由房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按幢缴付每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1元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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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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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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