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1991-11-04 )
转发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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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1991]拆字发第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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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现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建研(1991)第792号 市房管局、市土地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同一建设基地中既有国有土地划拨,又有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实施细则》,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已带征的土地和已办理完集体财产补偿、劳动力安置手续的土地,需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也适用《实施细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拆迁手续。 二、同一建设基地的拆迁应执行同一政策规定。凡是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以后召开拆迁动员会或公布拆迁公告的,适用《实施细则》;凡是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以前已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开始动拆迁的,按原《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成幢房屋因部分拆除,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有碍市容景观的,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拆迁范围,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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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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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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