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1993-03-04 )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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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材[93]第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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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1992)144号《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住宅电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用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告我委材料设备处。 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住宅用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住宅用电梯的管理,确保电梯正常安全使用,根据建设部(1992)144号《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包括商住综合楼)用电梯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 三、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对本市电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下设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四、凡本市的住宅用电梯的生产、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部颁发的电梯生产、安装许可证。外省市进沪的电梯生产和安装企业,除具备上述证明外,还应持销售、安装合同到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 五、凡在本市从事住宅用电梯维修保养的企业,须向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登记,并经资质审查合格。 六、鼓励本市电梯生产企业积极研制适合不同楼层及各种档次的住宅用电梯。新产品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的产品鉴定通过后,再按申领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办理领证手续和组织生产。 七、禁止在本市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电梯产品。对本市住宅用电梯要逐步淘汰老型继电器控制的交流双速电梯和1米 / 秒以下的低速电梯。在电梯集中的住宅区应选用同一生产厂的产品,以方便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 八、推荐以电梯生产企业为龙头的销售、生产、安装、维修保养一条龙服务的管理。电梯生产企业应有直属的销售、安装和维修保养队伍,并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为本企业产品的销售、安装和维修保养定点单位。电梯生产企业对其定点单位所承担的服务和安装、维修保养的质量负责。经销、建设以及电梯产权和使用等单位自行或委托安装、维修保养的电梯,发生安全、质量问题均自行负责。 九、凡用于本市住宅的电梯,在生产企业按合同交货后半年内安装的,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生产企业负责一年免费保修(不包括定期保养);凡半年内未安装的,生产企业则按交货之日起实行18个月内免费保修。凡由使用管理部门接管的电梯,若交管之日已超过厂方的免费保修期,则应由交出一方自交管之日起负责半年的保修费用。 十、凡住宅用电梯需要的专用零配件应向原电梯生产企业采购,不得改装或自制。电梯生产企业对其委托的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保证供应零配件。 十一、凡在使用的住宅电梯,自电梯安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队伍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与该电梯相适用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二、住宅用电梯需有专人管理,其驾驶员、管理员须经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指定的培训部门进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十三、凡在使用的住宅电梯,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服务制度。电梯出现故障,当班人员应立即向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报修,维修保养单位在接报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故障。各单位都需做好记录,以便核查。 十四、新装住宅电梯的安装、验收由建设单位向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报验,并由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指定的单位验评。住宅电梯的报废、改造和大修后的质量验收,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经验评后质量合格的住宅用电梯,由上海市电梯运行监理中心核发“上海市住宅用电梯使用证”。 十五、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住宅用电梯产品、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的质量进行抽查,对质量问题较大的单位将实行质量重点监控,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六、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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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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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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