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2011-03-01 )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444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操作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购房申请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交《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或《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还应当按照《关于购房结汇出具相关证明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639号)规定收取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
三、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审核,对不符合购房规定的,不予出具申请购房结汇的相关证明、不予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2、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3、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 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 [2006] 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6] 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作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2
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
承诺人:
住 所:
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欲购买座落于上海市 区/县 路
弄 号 室的一套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已经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向本市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二、本人自觉遵守中国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承诺本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以上承诺系本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境外机构在沪的分支、代表机构购房承诺书
承诺人: 上海代表处、分公司、分行(下称本机构)
地址/营业场所:
首席代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本机构因在沪办公需要,欲购买座落于上海市 区/县 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前列所购的用于办公的非居住商品房已取得上海市商委“有关涉外指定办公场所”的批复),已经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向本市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二、本机构自觉遵守中国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承诺前列所购商品房用于本机构办公所需。
以上承诺系本机构的真实意见表示。如有违反,本机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签章):
首席代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