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燃气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的通告 ( 2026-06-08 )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6-00075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 文件编号 | 沪建设施〔2026〕189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燃气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的通告
沪建设施〔2026〕189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管理和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我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划定了上海市燃气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至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超高压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场站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
(一)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露天调压装置保护、控制范围:
1.入口压力为低压、中压,有围墙时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控制范围为围墙外3米范围内区域;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米范围内区域,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米至5米范围内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米范围内区域,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米至6米范围内区域。
2.入口压力为次高压,有围墙时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控制范围为围墙外5米范围内区域;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米范围内区域,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米至10米范围内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米范围内区域,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米至15米范围内区域。
3.入口压力为高压及以上,有围墙时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控制范围为围墙外25米范围内区域;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米范围内区域,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米至30米范围内区域;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米范围内区域,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米至50米范围内区域。
(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场站等各类燃气场站有围墙时,设施保护范围为站区围墙内区域,无围墙时为可用地界线内区域。
三、其他规定
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四、禁止行为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抛锚、拖锚、掏沙、挖泥,但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疏浚作业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五、保护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地下燃气管道交底,并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活动;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确定的安全保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工程安全措施。
特此通告。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