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瓶装液化气配送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 2026-05-14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6-00057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设施〔2026〕80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瓶装液化气配送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建设施〔2026〕80号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燃气条例》,为进一步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和安检工作,现将《上海市瓶装液化气配送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6年2月28日

  

上海市瓶装液化气配送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1 规程目的

  为规范本市瓶装液化气配送和安检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从事的瓶装液化气配送、安全检查及相关服务。

  本规程所称燃气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本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类别含液化石油气且供应方式含瓶装的企业。

  本规程所称配送是指燃气企业依据供用气合同约定,将本企业供应的瓶装液化气由企业配送服务人员送气到户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安全检查是指燃气企业对用户用气安全的检查,包括年度安全检查和随瓶安全检查。

  3 一般要求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气的统一配送。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配送服务和安全检查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及配送车辆、应急物资等,并对配送服务人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涉及瓶装液化气的不规范服务、不安全操作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 服务信息公开

  燃气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互联网等渠道主动公开瓶装液化气质量、充装重量执行标准、收费标准、配送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保障等信息。

  燃气企业应当通过统一订气电话或者本企业(集团)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订气服务,并在首次供气前与用户签订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的瓶装液化气供用气合同。燃气企业应当积极引导用户通过线上方式预约订气,并在约定时间内送气上门。对现役军人、高龄老人、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订购需求,应当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并配套相应保障措施。

  燃气企业每日受理当日配送订单的服务时段不应少于8小时,遇特殊情况可按相关要求及时公告调整。当日服务时段内的订单,配送时长不应超过3小时。其他订单或者供用气合同中另有约定,以及经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配送安排,从其约定。除供用气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外,燃气企业未在约定时间内送气上门,用户投诉且核实属实的,应当减免配送费用。

  鼓励燃气企业结合经营实际逐步延长服务时段。

  5 开户登记

  本市瓶装液化气销售实行实名登记和实地销售,对用户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进行销售。用户首次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供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资料

居民用户

非居用户

(一)

本人身份证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便民饮食备案卡等相关材料之一,以及经营者授权的经办人身份证

(二)

用气地址信息

(三)

本人联系方式(需代为订气的同时提供其他联系方式)

经办人联系方式(需代为订气的同时提供其他联系方式)

(四)

用气地址房屋产权或其他确定使用权利的相关证明(承租人申请使用瓶装液化气需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住房应符合《住房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

其他必要资料

备注:1.瓶装液化气开户实名制认证和唯一性验证须经过行业监管信息平台比对;

2.居民用户每月订气量参照基准为2瓶(YSP35.5规格);

3.住宅建筑内已接入管道燃气气源的,不得销售瓶装液化气;

3.用气场所还应符合所在行政区的安全管理要求。

  除直系亲属外,瓶装液化气使用人或者用气场所地址发生变更,按照重新开户登记流程执行。其他特殊类型用户开户登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6 配送服务信息系统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配送服务信息系统,配置符合经营规模和信息采集需要的终端设备,通过电子文档、照片、视频和附加位置坐标等方式完整记录用户基础信息、配送服务、安全检查和气瓶流通全过程信息,并按照数据传输要求接入本市燃气行业信息监管系统。

  用户基础信息包括用户名称、有效证件号、用气地址(行政区、街道/乡镇、路名、门牌号)、订气电话、燃气器具和附属设施、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器)、用气场所环境、瓶装液化气供用气合同及押金记录等。燃气器具和附属设施、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器)应当包含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等信息。存量用户相关信息采集应当在本规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度。信息处理应当按照本市信息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安全管控措施,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关键数据备份,及时发现并修复漏洞,确保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快速恢复。数据接入或使用第三方信息系统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网络安全责任和义务。

  7 首次供气前检查

  燃气企业首次供气前应当对用户身份和用气场所进行检查。用气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关于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有关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用户用气场所地址位置坐标,并确保气瓶销售环节采集的位置坐标与用气场所地址位置坐标的直线距离不超过相应范围。

  鼓励燃气企业免费为居民用户提供燃具连接软管和调压器。

  鼓励燃气企业为符合安全条件、可设置独立瓶组间的用户提供无感配送服务,保障用户不间断供应。

  8 配送服务单位

  燃气企业应当设立专门配送服务团队或者委托其他专业运输企业向用户提供液化气配送服务;委托其他运输企业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鼓励燃气企业选择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运输企业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配送服务。

  9 配送服务人员

  配送服务单位应当与配送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燃气企业应当组织配送服务人员,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燃气企业配送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上岗资质,机动车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对应许可范围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配送服务人员应当熟悉液化气相关特性及应急处置流程,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流程处理。

  配送服务人员发生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等情况的,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其证书注销手续。

  配送服务人员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证书涂改、伪造、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参与或从事非法倒灌、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违反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培训合格证书。

  10 配送运输工具

  本市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和外环线的合围区域内应当使用机动车向终端用户配送。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配置危险品相应标识、企业标识和燃气行业配送标识,安装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监控车载终端的监控装置,并将车辆基本信息接入本市燃气行业信息监管系统。

  合围区域以外使用专用两轮电动自行车的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同时,动力电池应选择铅酸蓄电池仅可装载YSP35.5规格气瓶,最大装载量为4只。

  11 用户安全检查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在册用户数量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提前与用户取得联系并组织安全检查专业队伍、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等专业设备,实施对用户每年一次的免费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用气场所安全条件、使用人/单位的基础信息以及液化气气瓶、燃气器具和附属设施(包括燃气管道、燃具连接软管和调压器等)、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器)产品合规性、工作状态和有效期等。用户使用瓶组方式供气的,燃气企业应当指派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对未完成年度安全检查的用户,燃气企业应当通过上门张贴安检告知单,以电话、短信通知安检信息等方式履行企业安检责任并留存记录。

  随瓶安全检查应当由燃气企业配送服务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等专业设备,在气瓶送达开户地址时进行。检查内容应当包括液化气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和燃具设备的接装和合规性。餐饮用户还应检查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器)。鼓励燃气企业结合随瓶安全检查开展年度安全检查工作。

  燃气企业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查后向用户提供凭证。凭证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安检对象、安检人员、安检时间、隐患问题和整改要求等基本信息,隐患类型和对应措施参照本市地方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凭证经用户签字确认后,一式两份分别由企业和用户留存,用户拒不配合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

  燃气企业应当将安检过程拍摄的照片、视频和安检结果上传录入本企业配送服务信息系统,并定期向用户推送最近一次安检结果。

  12 用户缴费

  燃气企业应当以方便用户为原则完善多渠道缴费方式。

  用户完成缴费后,燃气企业除开具收款凭证和发票外,还应通过配送服务信息系统向已注册绑定用户推送订单交易时间、支付费用明细等信息。用户通过网络渠道支付费用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供企业专用账户收款码,不得由配送服务人员个人代收。

  13 销户及暂停配送

  用户提出申请销户的,燃气企业应当按约定时间免费上门办理退瓶退押业务,气瓶残液处置应当按瓶装液化气供用气合同约定执行。用户连续12个月未完成年度安全检查的,燃气企业应当通过配送服务信息系统冻结/暂停该用户配送功能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户,用户提出恢复用气的,应当按照本规程重新开户登记及首次供气前检查要求执行。

  用户完成注销手续后,信息应及时上传本市燃气行业信息监管系统。

  14 内部奖惩机制

  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和配送服务奖惩制度,主动引导和督促员工及时发现排查身边的安全隐患,对先进站点和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配送服务和安全检查中发生有责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