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的通知 ( 2026-02-13 )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6-00035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 文件编号 | 沪建建管联〔2026〕45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
沪建建管联〔2026〕4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园林绿化除外)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绿化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对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下列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建设、交通、水务、绿化市容、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市区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中央企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六、有关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监管部门的,应及时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监管部门处理。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七、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
八、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上述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适时动态调整。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