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5-11-17 )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5-00183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 文件编号 | 沪建质安〔2025〕464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
沪建质安〔2025〕46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压紧压实施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夯实本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动态核查
依托“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每月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配置数量进行核查。对于人员配置数量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通过建管平台对企业进行提醒,督促企业加强人员配置。对于人员配置数量严重不足的,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同时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状态调整为“其他”,无法承接新业务(含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和直接发包的项目)。企业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标准后,可通过建管平台申请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状态。对于逾期未改正的企业,由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等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动态核查
为严厉打击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每月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动态核查。对发现的建造师证书注册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所在单位不一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长期不在本单位履职的,将对其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的状态调整为“其他”。申请本市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一年内已在其他两家及以上不同企业办理过安全生产许可证业务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三、加强电子证照状态异常核查工作
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参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的查验工作。对于非“有效”状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沪建规范〔2024〕10号)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恢复安全生产条件。对于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非“有效”状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督促企业及时更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恢复证书有效状态,未要求及时整改的,应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一案双罚”。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202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