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25-01-27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5-00011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建建管〔2025〕55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建管〔2025〕5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对标一流 持续优化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沪建建管联〔2024〕249号),进一步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正面清单
调整《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1〕288号)所附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正面清单(详见附件1),将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移出正面清单,特殊建设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制度。
二、分类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
(一)免于审查正面清单内的项目
1.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产业项目,以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无地下室、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制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2.除上述项目以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产业项目;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的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规模小于5万立方米/日的小型给水、排水泵站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水利泵闸工程配套用房;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无地下室的绿化工程配套用房,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或“多图联审”制度。
(二)免于审查正面清单外的项目
正面清单以外的项目,仍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制度。
三、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的流程和要求
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的项目,由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委托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事后质量检查。
受委托的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规定时限内在线完成检查。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产业项目和公共建筑项目、城市支路工程、小型给排水泵站工程、水利泵闸工程配套用房、绿化工程配套用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产业项目,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时限详见附件2。
质量检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在线出具检查合格意见书,并对检查合格的图纸进行电子签章。
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在线出具明确的质量检查不合格意见,一次性说明不合格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如涉及相关部门意见、技术评审的,按实际所需时间顺延。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在线上传,由原审查机构复查。
整改复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在线出具检查合格意见书,并进行电子签章。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或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或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等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记录。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检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上传平台,由原审查机构进行复查。原审查机构应做好复查工作,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单独付费。
四、其他
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按照本市建筑师负责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正面清单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时限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