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4-12-28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5-00012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应急〔2025〕663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应急〔2024〕66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沪环执法〔2024〕22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修订了本市住建领域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案。现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沪环执法〔2024〕22号),结合本市住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本市住建领域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房建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城镇燃气调度、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减缓空气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本市住建领域空气重污染的应对。

  本工作方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三)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市区联动,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响应、分级管控。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成立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委工作组”),由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设施管理处(燃气处)、应急保障处,以及市安质监总站、市综管中心、市燃气中心为成员单位。委工作组根据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的部署要求,调度部署本市住建领域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工作机构。委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应急保障处,负责推进落实市工作组、委工作组的部署要求,协调推进成员单位落实空气重污染应对措施。

  (二)工作职责

  1.委工作组成员单位

  (1)应急保障处:负责委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加强与市工作组办公室的联络对接,牵头修订、组织实施委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案;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及时收集和上报重要信息。

  (2)质量安全监管处:会同市安质监总站指导督促各区建管部门,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汇总相关工地名单、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加强对相关工地、搅拌站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对拒不落实的单位,协调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设施管理处(燃气处):会同市燃气中心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调度工作,协调应急用气供应。会同市综管中心加强对架空线入地工地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对拒不落实的单位,协调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4)建筑市场监管处:会同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对违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2.各区建管部门

  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相关工地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建立应急联络体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执法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及时汇总上报重要信息。

  3.各建筑施工单位

  将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纳入工地应急预案;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及时落实扬尘污染控制等措施。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 48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

  市工作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响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部署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后,委工作组办公室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启动对应等级响应措施。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及时将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和落实情况,以日报形式上报至委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各成员单位汇总至委工作组办公室,直至应急终止。

  (二)响应措施

  1.响应分级

  根据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空气重污染若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根据市工作组办公室的部署要求提高响应级别。针对短时达到或接近重污染过程,或因沙尘造成的连续污染过程,根据市工作组办公室的部署要求采取相关临时管控措施。

  2.Ⅲ级响应措施

  (1)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调度工作,协调应急用气供应。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筑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道路开挖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5)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Ⅱ级响应措施

  (1)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调度工作,协调应急用气供应。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5)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Ⅰ级响应措施

  (1)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调度工作,协调应急用气供应。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室外作业和喷涂作业,停止大中型装修工程。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5)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三)应急响应执行

  各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市工作组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本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终止

  各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市工作组办公室应急终止指令,解除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委工作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委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工作组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各相关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加强对本工作方案的宣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到实处。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住建系统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建筑施工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作为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人和工作联络人,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三)经费保障

  各相关单位、部门所需经费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四)监督问责

  委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预案管理

  本工作方案由委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预案修订

  委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工作方案。

  七、预案实施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案》(沪建应急〔2017〕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