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24-01-20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4-00010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建质安〔2024〕34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质安〔2024〕3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公正与科学,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现将《上海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9日
上海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环节的公正与科学,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等法律、规章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依据《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或各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统一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部门”)申请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第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外,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避或降低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设计内容和理由;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等,以及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理由。
2.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提交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选报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的消防设计资料。
提交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案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逐项比对,比对结果应清晰明确,综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3.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
4.实体试验验证报告。属于本规定第三条且火灾危险等级高的重大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二)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应提交国内或者国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报告。
(三)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四)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五)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申请和技术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消防设计审查部门研究认为申请具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的,载明内容和理由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收到消防设计审查部门申请材料后,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期间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实际采取会议、函询等方式开展技术研讨。经审查不符合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的,应批复申请的消防设计审查部门(见附件2);经审查属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组织召开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议,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 经研究认为项目不具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情形的或收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不同意组织召开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的批复后,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应通知申请评审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参加专家评审会的人员应包括建设、设计、技术服务、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应独立出具结论清晰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应从市级消防专家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抽取专家参加评审,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应填写《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库回避单位表》(见附件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见附件4)。对于消防救援难度较高和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项目,应邀请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专家参加评审。与建设工程设计、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
(二)设计单位或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单位介绍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重点介绍特殊消防设计的理由、依据、相关资料,所采取的技术强化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三)专家组成员查阅材料,重点针对特殊消防设计中涉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和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询;
(四)专家组成员封闭讨论(建设、设计、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等单位人员应回避),发表个人意见,独立出具评审意见(见附件5);
(五)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见附件6),并由专家组组长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讨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三)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四)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五)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六)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设计、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等单位;
(二)项目建设与设计概况;
(三)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内容;
(四)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专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论为同意,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注明;
(六)评审结论专家签字,专家组评审意见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七)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对评审通过,但《专家组评审意见》中有“应修改意见”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对照“应修改意见”内容进行修改。对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调整修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将专家组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部门收到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将专家组评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评审的建设单位。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或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对特殊消防设计相关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可邀请参与该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同意,市安质监总站、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或各特定地区管委会不得擅自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除本规定有规定的之外,市安质监总站、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或各特定地区管委会不得通过任何其他形式的专家评审、专家论证等规避或降低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事项有知情权;
(三)参加专家评审事项的讨论、质疑,对专家评审事项发表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有关单位或人员,不得收受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专家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专家应履行保密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入库专家按程序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单位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专家评审工作中,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单位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承担。严禁评审专家收取建设、设计、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等单位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且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合并进行。不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专项论证的相关要求参考本规定执行。其中,是否同意组织召开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专项论证,由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各区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工确认,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见附件7)。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消防专项论证备案表》(见附件8)组织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专项论证,专项论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关于报送**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请示(参考模板)
2.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批复(编号)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回避单位表(式样)
4.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式样)
5.评审专家独立出具的评审意见(式样)
6. **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参考模板)
7. 关于同意**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消防专项论证备案表(参考模板)
8.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消防专项论证备案表(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