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 ( 2022-12-07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3-00037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建管联〔2022〕616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整治行业乱象,促进建筑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工程款支付的协调机制,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无拖欠工程款的书面承诺。市、区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二、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元向施工单位提供担保金额不低于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可以采用不可撤销的独立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形式,担保期限届至竣工价款结清之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担保金额不高于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可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概算批复等文件确定的财政性资金出资金额抵扣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其中,全部由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免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由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按照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等比例扣减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本通知发布前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限期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根据实际完成支付的比例相应扣除。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本市建设工程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或合同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确定,除桩基工程外,建设期间应至少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结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以按照已完成质量验收的重点分部工程来确定,如桩基工程、±0.00以下地下结构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上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安装工程等。

四、加强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8天。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的,应当在除去争议部分后,作出暂定施工过程结算价。过程结算价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争议部分可在后续施工过程结算或者竣工结算时审核、确认。

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五、强化施工过程结算信息报送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托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的信息。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确认后3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通过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报送。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信息报送。

六、规范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结算,除建设工程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国家、本市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或扣留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出具审核意见;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45天内完成审核;对于不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审核期限不得超过60天。

七、依法办理工程款支付

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周期内,若已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该文件确定支付款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若没有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将与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无关的事项(如专项验收等)作为支付前提。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款支付,施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付款申请后14天内。

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资金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施工单位可以发出书面催告。建设单位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且影响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施工并相应顺延工程日期,同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八、完善工程款支付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基本方式,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方式支付。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并于每月前10天内主动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网址:https://disclosure.shcpe.com.cn/)披露承兑信用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应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九、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与结果应用

持续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和应用体系,覆盖建筑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和执业人员。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撤销(回)等市场准入退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施工合同签订等承发包活动以及施工现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中的应用。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十、实行违规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公示

1.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记入其信用记录,在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或相关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按规定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垫资或变相垫资施工的;

(2)以未完成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审计等为由,拖欠工程款的;

(3)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

(4)竣工结算文件未按规定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

(5)拒绝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相关担保的;

(6)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或未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被行政处罚的;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可依法降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可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向本市各金融机构发布风险提示:

(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承包单位无法承兑或无法及时足额收取工程款的;

(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等转移、挪用企业资金,导致拖欠工程款的;

(3)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等公布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并按规定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以及人工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协助建设单位违规挪用建设资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

(3)违反本通知规定,协助建设单位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的。

4.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违反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十一、附则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市现行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后,实施招标且尚未启动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招标的、直接发包且尚未签订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建设工程,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银保监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交通委          市水务局

市绿化市容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