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超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 ( 2021-11-12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1-00143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质安〔2021〕718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质安〔2021〕718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超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本市超高层建筑消防审验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3.1.2条中明确: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内的装饰装修项目均应由注册建筑师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后方可实施。

二、新建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内改变功能的装饰装修项目,必须组织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研究论证工作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组织。

三、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内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违反以下要求:

(一)2021年1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文件印发之后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该文件的规定。

(二)不得擅自变更原建筑验收时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体系等消防设计;

(三)使用功能及人数应满足既有消防疏散最大人数限定;

(四)环形走道、非隐蔽式喷头、装修材料等必须符合《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型技术要求》(公消〔2018〕57号);

四、对于超高层建筑内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存疑的,可通过“一网通办”向所辖区域的消防设计管理部门提出网上咨询申请。

五、各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对除需涉及主体结构变更外的消防设计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技术要求。

六、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高层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消防审验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不予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已开工的应责令停工。

七、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部门应对应审未审、施工图审查后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建设、设计、审图单位进行通报、处罚。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