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提升方案》的通知 ( 2021-02-04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1-00048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建质安联〔2021〕37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质安联〔2021〕37号
关于印发《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提升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本市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配件厂以及混凝土预制品厂(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厂”)等混凝土制品生产企业环保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污染排放和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强化生产过程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监测,树立混凝土搅拌站厂良好社会形象,现将《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提升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
市城管执法局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提升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落实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暗访问题整 改为契机,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努力推进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生产经营管理走上绿色、环保的发展新路,在保障本市建设工程顺利推进的同时,树立起新时代建材业绿色发展新典范。同时,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规范,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配件厂以及混凝土预制品厂等混凝土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厂)。
三、职责分工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水务 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管辖职责,开展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混凝土搅拌站厂开展整治提升 工作。
各区(含园区管委会,下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噪声和污水的排放监管工作,并对违反噪声、污水国家 和本市规定、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情形,依法予以处罚。 各区水务部门负责雨污分流地区,雨污混接、混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厂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 站)会同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考核评价初审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委)负责审定并给予产品备案。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是绿色环保建设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人员和资金,明确责任,并制定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和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强化日常管理工作。
四、技术要求
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工作以《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硬件设施有效保障、生产过程科学管理、污染排放全 面监测”的工作推进原则,按照《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技术要求》(详见附件)确保厂区设施设备的建设投入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生产设备的选择使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全面推行扬尘、噪声、废水废浆等污染物排放综合治理,实施在线监测,确保排放符合绿色环保要求。
本市混凝土搅拌站厂全面实施绿色环保建设与产品备案 制度挂钩机制。符合相关要求,并取得产品备案证书的应当在厂区主出入口悬挂备案证书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和执法检查。备案证书告示牌作为合法生产与非法设置的主要判断依据。
五、推进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1 年 1 月-2021 年 2 月底)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全面排查和打非治违相结合,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全面启动排查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厂的开 设情况,结合产品备案情况,仔细甄别辖区内开设的混凝土搅拌站厂的合法合规情况,通过排查(具体排查方案另行发布) 建立“一厂一档”。对于未取得产品备案的,其开设符合各区工程建设需要的,开办手续合法的,要督促相关企业抓紧落实产品备案,纳入监管;对于私自开设,无开办手续的,将其列为打击治违对象,坚决取缔。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排查后建立的“一厂一档”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纳入“一网统管”平台。
(二)整治提升阶段(2021 年 3 月-2021 年 6 月底)
整治提升阶段,按既有和新增两个类别分期推进实施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工作。其中:
既有类别:既有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的工作,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绿色环保建设未完成前,各混凝土搅拌站厂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厂污染物排放的执法检查,确保排放达标。
新增类别:即新建(或迁建)、扩建、改建混凝土搅拌站厂 ,自 2021年1月1日起,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将绿色环保配套建设与站厂主体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给予产品备案,并纳入管理。
(三)验收纳管阶段(2021 年 7 月起)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完成绿色环保整治提升改造混凝土搅拌站厂全面纳管。对于未达到绿色环保建设要求的,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限期1个月整改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8月起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取消其产品备案, 并列为打非治违对象。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深入总结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要求,为后续出台本市管理标准打下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按时推进。各区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大区域内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建设工作的推进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提升工作。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整治提升的,将列为督办对象并给予全市通报。
(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各区有关单位要将此次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辖区内的混凝土搅 拌站厂广泛宣传,督促相关单位吸取教训,同时做好此次绿色环保提升工作的动员组织工作,确保相关问题和相关政策宣传 全覆盖。
(三)加强沟通,强化协同。各区有关单位应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厂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督查,及时掌握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化解,确保整治工作推进有序、高效。同时, 要将混凝土搅拌站厂纳入网格化巡查,加强区域网格化内非法开设混凝土搅拌站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
(四)严格执法,确保成效。各区有关单位要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执法监管,对限期整治不到位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和停产整治,对停产整治仍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切实加强对纳管混凝土搅拌站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立即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相应暂扣或吊销其生产商品混凝土和构件产品的备案证书。
附件:
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管理技术要求
一、建设要求
(一)围墙、排水和场地要求
1.外围护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高度应≥2m,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2.应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等处 理设施,经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原则上污水应全部回用或纳管排放,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废浆应按 JGJ/T328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
3.区域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铺设不起尘的,且能满足最大载重量的硬质地面材料。
4.围墙四周、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裸土空地应设置绿化。
(二)场地控尘、控噪和环境要求
1.出入门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站厂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2.应落实人员和措施保持站厂道路及场地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
3.混凝土搅拌站厂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骨料堆场,均应分类加装控制扬尘的封闭式库房,确保骨料堆置于库房之中。
4.距离居民区、学校≤15m的一侧应增设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隔声屏障及其他降噪措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规范和标准。
5.骨料输送带的动力部位应加装噪声控制罩,滚轴部位应按时清理,定期添加润滑油,控制噪声扰民。
6.车辆管理:搅拌车装料后,或从工地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车辆进入站厂内禁止鸣号,站厂车辆进出入门口应设置禁鸣标志。
7、车辆和机械使用油品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车用油品质量标准。
二、设备选用要求
1、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并满足国家和本市环保标准的生产、运输、泵送、试验等设备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2.应对混凝土搅拌楼(塔)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实施封闭,达到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3.混凝土搅拌楼(塔)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照明应采用易除尘的光照设备。
4.搅拌主机、粉料筒仓应使用集尘设施除尘,除尘设施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搅拌楼(塔)、粉料筒仓及泵拌车等应保持标识完整和外观整洁。
5.混凝土搅拌站厂应设置胶凝材料浆水回收利用设施,并通过计量等手段在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重复使用。
三、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各混凝土搅拌站厂应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制度,其中 扬尘、噪声实施在线监测。
扬尘噪声在线监测在原推进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布局、增加监测点位。除原规定在厂区出入口设置监测点位外,应当增加生产区域和堆场区域两个监测点位。对于生产区域或堆场区域面积大于5000㎡的要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在线监测数据要按照规定实时上传到市有关监测平台接受监管。
纳管废水监测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监测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