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版) ( 2013-05-17 )
索取号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序号 |
行为类别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法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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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 |
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标准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二)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三)根据季节或者天气特点,设置或者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违反一般标准、规定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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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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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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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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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事故。 |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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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 |
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期间,未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违反一般标准、规定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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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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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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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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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事故。 |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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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 |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在安装前,未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也安装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未造成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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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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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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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事故。 |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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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 |
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在使用前,未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或验收不合格也使用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未造成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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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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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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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事故。 |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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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 |
未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的可使用状态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违反一般标准、规定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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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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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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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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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事故。 |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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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 |
未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二)确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违反一般标准、规定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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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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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事故。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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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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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事故。 |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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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见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施工单位 |
配备人员少于规定人数,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责令停工,每少1人处5千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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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人员,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责令停工,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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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 |
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
施工单位 |
使用无证人员少于10人或占施工人员总数1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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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证人员多于10人少于30人或占施工人员总数10%以上25%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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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证人员多于30人或占施工人员总数25%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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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 |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
施工单位 |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责令停工,每发现1人处3千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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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使用假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责令停工,每张假证处4千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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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 |
可加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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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事故。 |
按发生安全事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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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 |
发生安全事故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单位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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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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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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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
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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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
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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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按前2条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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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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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全 |
现场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督促整改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单位 |
未造成安全事故。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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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事故。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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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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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按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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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质量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单位 |
未造成后果。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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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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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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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等。 |
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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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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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质量 |
违反强制性标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
未造成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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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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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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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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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未造成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2.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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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5%~3%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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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承发包合同价3%~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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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承发包合同价3.5%~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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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质量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检测单位 |
未造成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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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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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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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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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未造成质量事故。 |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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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质量事故。 |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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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质量 |
偷工减料,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未造成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2.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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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5%~3%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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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承发包合同价3%~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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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承发包合同价3.5%~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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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质量 |
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未督促整改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单位 |
未造成质量事故。 |
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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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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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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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按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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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质量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单位 |
未造成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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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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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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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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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质量 |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审图机构 |
经审查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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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的施工图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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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审查的施工图因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 2、2年内第2次发生经审查的施工图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的。 |
处3万元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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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经审查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未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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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的施工图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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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的处罚。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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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质量 |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类审查机构)、第七条第二款(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第八条第(三)项(二类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审图机构 |
一经发现。 |
责令改正,每发现1人处1万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因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审查的施工图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2年内第2次发生同类行为的。 |
处3万元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一经发现。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每多发现1人罚款金额增加1%,最高不超过10%。 |
||||||
在2年内第2次发生同类行为的。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机构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0 |
质量 |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审图机构 |
一经发现。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2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一经发现。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在2年内2次发生同类行为的。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1 |
质量 |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审图机构 |
一经发现。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2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一经发现。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在2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2 |
质量 |
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审图机构 |
一经发现。 |
处3万元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个人 |
一经发现。 |
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3 |
质量 |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检测单位 |
一经发现。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一经发现。 |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4 |
质量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检测单位 |
一经发现。 |
责令改正,每发现1人处1万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一经发现。 |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机构罚款数额5%的罚款,每多发现1人罚款金额增加1%,最高不超过10%。 |
||||||
25 |
质量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检测单位 |
一经发现。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2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一经发现。 |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在2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6 |
质量 |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检测单位 |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资料无统一编号。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随意抽撤、涂改资料或资料缺失。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资料无统一编号。 |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未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随意抽撤、涂改资料或资料缺失。 |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27 |
材料 |
使用不合格的建材产品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 |
施工单位 |
一批次材料不合格且经设计验算不需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或返工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批次及以上材料不合格且经设计验算不需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或返工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批次材料不合格且需返工或采取加固补强措施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批次及以上材料不合格且需返工或采取加固补强措施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设计验算需拆除返工,但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市建委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天。 |
||||||||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 |
经设计验算需加固补强或拆除及造成质量事故的。 |
处以单位罚款数额25%的罚款。 |
||||||
28 |
材料 |
未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产品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告。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单位 |
材料不涉及主要结构。 |
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一批次材料不合格,涉及主要结构。 |
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二批次及以上材料不合格,涉及主要结构。 |
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造成质量事故。 |
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29 |
材料 |
未对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一批次材料未检测且不涉及主要结构。 |
责令改正,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二批次及以上材料未检测且不涉及主要结构。 |
责令改正,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一批次材料未检测,涉及主要结构。 |
责令改正,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二批次及以上材料未检测,涉及主要结构。 |
责令改正,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经补测材料不合格。 |
与序号27合并处罚。 |
||||||||
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单位 |
材料不涉及主要结构。 |
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一批次材料未检测,涉及主要结构。 |
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二批次及以上材料未检测,涉及主要结构。 |
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造成质量事故。 |
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
30 |
材料 |
使用禁止使用的建材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污染环境、能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本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限制生产空心粘土砖,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其他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市建委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可整改。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已不可整改。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天。 |
||||||||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
||||||||
个人 |
造成质量事故。 |
处以单位罚款数额25%的罚款。 |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报。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发包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或者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单位 |
可整改。 |
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
已不可整改。 |
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按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
||||||||
31 |
建筑节能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建设单位 |
未造成后果。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节能材料、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并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建筑节能 |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施工单位 |
未造成质量事故。 |
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的罚款。 |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的罚款。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同一项目中,未按照3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 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
||||||||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33 |
建筑节能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设计单位 |
未造成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 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
34 |
建设程序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期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提前施工,但检查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施工3个月以内。 |
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施工3~6个月。 |
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施工6个月以上或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 |
责令停止施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施工期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施工,处5万元的罚款。 |
||||||||
35 |
建设程序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施工单位 |
提前施工,但检查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施工3个月以内。 |
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施工3~6个月。 |
责令停止施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无证施工6个月以上或工程主体结构已封顶。 |
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承发包 行为 |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 |
未造成后果。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承发包 行为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
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1.5倍的罚款;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3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2倍的罚款;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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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年内发生4次及以上同类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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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承发包 行为 |
转包、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0.5%~0.7%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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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0.7%~0.8%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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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3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0.8~0.9%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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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0.9~1%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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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
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3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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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3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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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3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 |
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4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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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质量事故;3年内发生4次及以上同类行为。 |
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50%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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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承发包 行为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建设单位 |
违法行为可以纠正。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0.6%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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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已不可纠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0.6%~0.8%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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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8%~1%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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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承发包 行为 |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 |
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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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
造成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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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 |
按照序号42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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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企业资质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施工单位 |
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2.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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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5%~3%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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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3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承发包合同价3%~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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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承发包合同价3.5%~4%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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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企业资质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一定后果,但未达到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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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1.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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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3年内发生2次同类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180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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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质量事故;3年内发生4次及以上同类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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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审图机构 |
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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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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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2年内第2次发生同类行为的。 |
处3万元罚款,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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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企业资质 |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施工单位 |
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2.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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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承发包合同价2.5%~3%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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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承发包合同价3%~3.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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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承发包合同价3.5%~4%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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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
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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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1.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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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造成较大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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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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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招投标 行为 |
应招未招 |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建设单位 |
违法行为可以纠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6‰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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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已不可纠正。 |
处项目合同金额6‰~8‰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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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
违法行为可以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8‰~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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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招投标 行为 |
串通投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招标人 |
未影响中标结果。 |
处承发包合同价5‰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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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标结果。 |
处中标无效,承发包合同价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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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
未影响中标结果。 |
处承发包合同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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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标结果。 |
处中标无效,中标单位处承发包合同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其他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处承发包合同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取消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本项目重新投标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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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
中标的处中标无效,并处承发包合同价7‰以上9‰以下的罚款,取消投标人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本项目重新投标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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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中标无效,中标单位处承发包合同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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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招投标 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招标代理 单位 |
未影响中标结果。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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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标结果。 |
处中标无效,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暂停30日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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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2次以上该类行为。 |
中标的处中标无效,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暂停30日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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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项目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影响中标结果。 |
处中标无效,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90日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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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 |
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注:1、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建设部建质[2010]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
缺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严重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一般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4、文中的“后果”是指因该违法行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安全、质量事故等结果。
5、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等原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时按照建法[20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