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地区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及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2-10-09 )

索取号 AB4303011-2012-087 载体类型 纸质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建交〔2012〕928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交〔2012〕92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地区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及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温拌沥青混合料铺路技术应用已被列入上海市“十二五”交通节能减排重点项目,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推进温拌沥青混合料在本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工程项目中的应用,现将《上海地区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及应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贯彻落实

  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技术应用具有节约能耗、减少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改善沥青混合料使用性能、确保低温条件下路面压实质量等优点,完全符合当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相关单位要以贯彻落实《上海市交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指导意见》为契机,通过行业例会、举办技术推广研讨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加大温拌沥青混合料应用技术的宣传推广力度;市管设施和使用财政资金的道路工程项目在温拌沥青混合料铺路技术应用方面起到带头作用;同时,从道路工程项目的源头上采取措施,从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及施工方案的编制、工程预算等方面支持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的应用。

  二、明确责任,制定计划

  相关管理、设计、施工养护单位要把温拌沥青混合料应用作为道路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来落实,要明确部门,落实人员,根据职责制定推进计划。市路政局作为本市道路设施管理的主要部门,要结合“十二五”期间本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市管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工程项目,要优先推荐选用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技术;同时,指导、督促区县道路主管部门、相关项目公司,积极加以推进,确保“十二五”道路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

  三、示范引导,推进应用

  为进一步做好温拌沥青混合料应用推广工作,市路政局、区县市政公路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项目公司,要按照“十二五”道路节能减排规划的要求,根据《指导意见》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应用示范工程,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大力推广,不断扩大节能减排技术在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工程项目中的应用规模。

  四、确保质量,规范管理

  把好质量关是推广温拌沥青混合料在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工程项目中应用的关键,相关单位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好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和路面施工的质量管理工作。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在温拌沥青混合料应用推广上,要进一步发挥协会的服务功能,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好温拌沥青混合料添加剂及温拌沥青质量鉴定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对在温拌沥青混合料应用推广中的违规企业实行清出制度和制定行业的禁入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地区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及应用指导意见

  

  温拌沥青混合料作为一种新型沥青混合料,在基本不改变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及施工工艺的前提下,采用技术手段,使得沥青混合料的拌和温度相比同类热拌沥青混合料降低25℃以上,且能达到热拌沥青混合料压实质量和路用性能要求。近年来,本市共试铺了20多个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工程,所实施的工程包括SBS改性沥青、SMA、橡胶沥青、超薄罩面、排水沥青等各种结构和材料的沥青路面,涵盖了国省干道、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大量工程实践已经表明,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应用具有节能减排、改善沥青混合料使用性能、利于保障低温条件下路面压实质量、便于快速开放交通等优点。

  “十二五”期间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本市交通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集约化、低碳化、智能化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现行的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在上海地区近年来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研究及工程实践的基础上,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在上海地区的应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和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交政法发〔2011〕315号)、《上海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沪交能联办〔2012〕1号)”,推进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坚持“低碳环保”,以降低沥青混合料生产能耗、减少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为核心,通过对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以及路面施工的指导,确保温拌沥青混合料的生产与路面施工质量;对于使用财政资金和市管的道路建设及养护维修工程应当优先选用温拌沥青混合料。十二五末,本市隧道工程、中心城区及人口密集地区的道路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维修工程全面推行温拌沥青筑路技术,相关管理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审批、评审、招投标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鼓励和配合建设、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开展科研工作,以进一步推进温拌沥青筑路技术在本市的应用。

  二、应用原则

  (一)适用范围

  《上海地区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及应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域范围内的各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沥青路面建设和养护维修工程。

  (二)优先应用工程项目

  地下道路工程以及低温施工、快速开放交通等要求的道路工程以及中心城区、中央商务区、居民生活密集区等对环境要求高的道路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温拌沥青混合料;

  其他道路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三)分类推广应用

  按照其工作机理,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目前可分为基于表面活性型、有机降粘型、沥青发泡型等三类。根据本市温拌沥青混合料在路面施工中应用情况,温拌沥青混合料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分类推广应用:

  1、基于表面活性型温拌技术(包括直投“温拌沥青混合料添加剂”[以下简称:温拌添加剂]、掺配了温拌添加剂的沥青[以下简称:温拌沥青])目前基本成熟,在本市多个路面工程中的应用,其性能已得到验证,可以在各类沥青路面施工中按照《指导意见》、《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技术规程》(DG/TJ08-2083-2011)等规范要求积极推广应用。

  2、有机降粘型温拌技术在本市未进行过大量试用,相关单位在选用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其设计方案应进行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应用。

  3、泡沫沥青温拌技术在国内的发展尚不成熟,除进行试验性铺筑外,目前不宜推广。

  (四)应用要求

  温拌沥青混合料适用常规沥青混合料类型,也适用于橡胶沥青混合料。

  对采用添加了阻燃剂、抗车辙剂、天然沥青、高粘添加剂等新型改性剂的温拌沥青混合料,应用单位应进行研究论证、针对性设计,生产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添加改性剂的特性,编制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工艺及施工组织方案,同时,设计方案应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推广应用。

  (五)添加剂选用要求

  温拌添加剂、温拌沥青作为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的主要材料,除必须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可以是生产厂家提供的)外,还必须经过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的质量认定(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试验段工程除外),有关单位在选用时,应当选用经过质量认定的温拌添加剂或温拌沥青。

  (六)施工气温条件

  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应当在气温高于5℃的情况下进行。添加了改性剂的温拌沥青混合料在气温高于10℃的情况下可按常规工艺进行施工;在气温介于5℃~10℃时,应进行试验段铺筑与论证,以确保温拌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质量。

  三、设计、生产与施工要求

  (一)温拌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应具有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沥青混合料生产条件、施工企业应符合相应的施工资质要求。

  (二)温拌沥青混合料设计、生产施工、质量控制与检查验收,应遵照《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技术规程》(DG/TJ08-2083-2011)、《道路、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程》(DG/TJ08-87-2009)、《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等有关标准执行。

  (三)采用表面活性型温拌添加剂生产的温拌沥青混合料,宜采用旋转压实仪成型方法(室内成型方法)进行混合料设计,旋转压实次数一般为80次。

  (四)生产温拌沥青混合料优先选用温拌沥青,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条件及温拌沥青技术特点,设置符合要求的添加装置,制定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五)采用温拌沥青工艺生产温拌沥青混合料时,直接将温拌沥青替代热沥青,通过自动计量装置注入搅拌锅,其工艺与热拌工艺相同,生产过程温度控制按《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技术规程(DG/TJ 08-2083-2011)》规定执行。

  (六)进行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摊铺碾压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设计要求、相关规范以及温拌沥青混合料技术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确保温拌沥青混凝土路面摊铺碾压达到技术要求。

  (七)除摊铺起点、压路机带料等情形下,在进行温拌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时,严禁在摊铺面进行人工补料等操作。

  (八)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在表面温度低于50℃后,即可开放交通。

  四、相关说明与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温拌沥青混合料质量,应当严格把好温拌剂、温拌沥青的质量关,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根据自律、服务、管理的原则,制定温拌添加剂(温拌沥青)质量认定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技术在上海地区得到健康的发展。

  (二)配合比设计阶段是确保温拌沥青混合料质量的重要环节,相关单位应按《指导意见》及相关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若遇材料变更则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三)相关单位在采用新型温拌添加剂、温拌沥青时,应进行专项研究认证。

  (四)《指导意见》适用于常规温拌沥青混合料,对添加阻燃改性剂、抗车辙剂、天然沥青、高粘添加剂等新型改性剂的沥青混合料,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五)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损坏后,路面养护维修参照相应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进行;旧温拌沥青混合料可通过热再生、冷再生等技术途径,进行回收利用。

  (六)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根据《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建交联[2009]1640号)、国家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374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

  (七)《指导意见》未尽事宜,请遵照《温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技术规程(DG/TJ 08-2083-2011)》、《道路、排水管道成品与半成品施工及验收规程》(DG/TJ08-87-2009)、《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中的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