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 2012-03-01 )

索取号 AB4302937-2012-012 载体类型 纸质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建交〔2012〕100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交〔2012〕10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窗口应当场核对申报资料,有缺漏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全的材料。受理窗口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告知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受理。对受理的安全论证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附件:1、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

     2、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编制要求

     3、上海市玻璃幕墙建筑工程信息登录表

     4、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报资料汇总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