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 2007-11-13 )
索取号 | AB4302561-2007-254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建建管[2007]079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建管[2007]0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现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就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表(简称“费用表”,见附件)
(一)所有新开工程均应按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要求填报费用表,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表具体项目内容,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予以增加和调整。
(二)投标人的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
(三)未列入费用表范围的施工措施项目,仍按照原规定计价。费用表内容涉及直接费、间接费的,其相关的定额项目消耗量和间接费率应作相应的调整。
(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使用电子招投标软件的项目,投标人可直接输出规定格式的费用表。
二、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
(一)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确定费率。
(二)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费用表总计金额,按规定节点支付给施工单位,并明确支付用途。
(三)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应对照费用表核查施工单位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费用支付、使用、核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落实相应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留存费用表,费用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工程,将按照规定处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