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建筑工地食物中毒事故的通知 ( 2007-07-11 )
索取号 | AB4302430-2007-123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建安质监[2007]第076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安质监[2007]第076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已进入夏令季节,这一阶段既是事故高发期,也是各类传染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等事故)的易发期。近来建筑工地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预防建筑工地食物中毒事故,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397号)相关规定,重申以下几项措施:
一、落实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施工总包单位应将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纳入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体系。
2、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规定落实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制。食堂、食品卫生应由专人具体负责,并签定责任书。
3、各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开设无卫生许可证的小食堂。
二、完善现场食品卫生管理。
1、工地食堂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持证上岗。
2、食品原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不得到无证摊点随意购买,采购记录应保存完整备查。
3、不得供应生食小水产、冷拌菜,食品必须烧熟煮透;按规定作好食品留样。
4、为就餐人员提供餐饮具的食堂,应根据需要配备足够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5、食堂应配置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6、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责任人应立即报告所属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并积极组织救治。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1、各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食堂内卫生设施配置情况的巡查,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2、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各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开展专项整治,进行各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消除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3、对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隐瞒不报的建筑工地食堂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单位要增强建筑工地安全卫生责任意识,强化食堂、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及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建筑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饮食卫生安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OO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