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进一步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 ( 2015-07-09 )

索取号 AB4303303-2015-077 载体类型 纸质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建管〔2015〕392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管〔2015〕39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进一步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现场管理水平, 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贯彻实施建设行业职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本市建设行业职业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本市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职业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管理委科技信息处。

  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委考核评价中心)按照职业标准要求负责现场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管理、证书核发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岗位目录

  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的岗位证书目录 由国家岗位证书和地方岗位证书两大类组成。首批颁发国家证书的岗位为质量员(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市政工程、装饰装修)、施工员(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市政工程、装饰装修)、 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首批颁发地方证书的岗位为安全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今后可逐步调整现场专业人员的岗位目录,原则上由市建设管理委每年发布一次。

  三、岗位培训

  实行岗位培训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坚持通过市场优化配置职业培训资源,健全以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岗位培训体系;委考核评价中心应加强岗位培训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监督,试点推行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对培训机构信用等级的评估,作为向社会推荐培训质量高、信誉好的培训机构的主要依据。

  坚持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考培分离”原则,实行委考核评价中心统一组织的考核评价,完善以委考核评价中心为主体的专职考试机构建设。

  四、证书核发

  通过委考核评价中心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的国家或本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证书上加盖“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岗位考核专用章”。

  国家岗位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统一式样、市建设管理委监制和管理、委考核评价中心核发,证书实行国家统一编号;地方岗位证书由市建设管理委制定统一式样、委考核评价中心核发,证书实行地方统一编号。

  对持有行业协会颁发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目录内的有效 证书,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换发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岗位证书电子化以及二维码、网站查询等多渠道验证方式,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五、使用管理

  完善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岗位设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参照职业标准要求并结合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本市《建设行业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标准规范》,负责现场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工作。

  完善现场专业人员动态信息更新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应按照职业标准要求,负责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证书动态信息的比对更新,通过与委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实现为行业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和服务。

  六、继续教育

  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每三年一次,由委考核评价中心统一组织。如在规定时间未按要求进行继续教育,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业标准实施的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宣传贯彻,提高各企业、行业协会和现场专业人员执行职业标准的自觉性。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职业标准实施的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优先选择涉及质量和安全的关键岗位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保证职业标准贯彻实施依法有序、平稳推进。

  (三)加强指导监督。职业标准实施的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分工,做好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动态监管,明确提出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要求,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培训、考试收费标准,指导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职业标准的情况。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标准贯彻实施中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标准编制、 大纲制订、教材编写、岗位培训、题库编写、继续教育等工作。各行业协会应当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职业标准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提高现场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